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说理性

时间:2013-12-23 14:46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监督职责,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明确和把握羁押必要性。

  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说理性、救济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时应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援引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具体条款并说明理由,随案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形的证据材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无论是作出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决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理和解释,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9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并且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充分发挥律师和刑事和解作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他无羁押必要的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律师可以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的证据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为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将案件当事人是否刑事和解作为有无羁押必要的重要依据,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表现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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