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对于“谁卖谁负责”的新规定,有人讲,卖家既没有火眼金睛,也没有三头六臂,怎么可能承担得了责任,这一规定实质是回避监管责任。
诚然,以有心对无心,卖家即使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也未必就能防得了贼。但不管怎么说,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卖家是有责任的。而且强调卖家的责任,也并不是说就只由卖家一方来承担。这里指向的其实是“先行赔偿和追偿”,如果确实上了厂家的当,卖家可以也一定会向厂家追诉的。
从此前的“药店卖奶粉”,再到现在的“谁卖谁负责”,可以看出,对于婴幼儿奶粉的监管一再升级。强调卖家责任,不仅可以,而且必要。但这也确实容易给人造成幻觉,似乎只要市场出了问题,那就只是市场的事,而监管方面完全没有一点责任,也不需要去承担责任。
作出这样的判断,不仅源于逻辑,而且来自事实。现实中除了一些特大事故之外,基本上都有一个同质化程序:发现问题,查证处罚,可监管自身很少反省更少自罚。由此导致,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去承担,有些监管甚至还可能放任问题发生。
无论是从市场逻辑还是从行政逻辑上讲,监管都应该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也是最后一个手段。只强调“谁卖谁负责”,而不把重点放在“谁管谁负责”上,不利于市场的风清气正。这一意义上,不仅要“谁卖谁负责”更要“谁管谁负责”,必须强调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倒查监管责任,层层传递压力,以此保证婴幼儿奶粉市场的纯净。(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