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的落实必须明确权力界限

时间:2013-12-02 14:33   来源:羊城晚报

  大学的章程被视为“大学宪法”。近日,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章程。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宵兵表示,高校章程被核准后,对学校和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如果不按章程办事,教育部和其他行政机构都会依据章程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和评估。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目前来看,中国的大学不是没有规矩,而是规矩太多。比如说,很多规矩来自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都要恪守,不得逾矩。也有些规矩,是学校内部形成的,有成文的,也有作为惯例的。不是说这些规矩都不合理,很多规矩也对学校的发展做出了长足的贡献。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具有权威的章程,形成了三个突出的问题,遭人诟病最多:一是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办学形成不了特色。二是高度的行政主导,各种资源没有充分地运用于教学科研一线。三是各种方针、政策、规章之间的混乱,让学校发展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

  显然,此次六高校的章程,是有的放矢,针对高校自主权以及行政化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意在保障办学自主权,遏制行政化。而一个权威的章程,也能够使得学校内部的各种政令划一,消除混乱的局面。总之,大学章程的出台,使得高校的办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种事权分配更加明确,各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各种事务的运行更加顺畅。高校的治理,有望更切合教育规律,朝着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方向更进一步。

  然而,六校的大学章程,无论是内容,还是其制定程序,也并非无懈可击,而其落实(这是最为关键的)也并非一片光明。其实这从大学章程制定和通过的程序就可以看出一二,虽然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各大学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师生的意见,这值得肯定。但最终的通过,是教育部的核准,似乎看不到学校内部能够代表师生的权威机构的作用。而学校不按章程办事,也是由行政机构依据章程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和评估,也没有提到广大师生的参与。

  这其实很说明问题。首先,这意味着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各大学的“领导”。大学章程即使是规范了各种内部事务,但面对着来自外部的权力,章程是否能够依然保持其有效性,有待观察。恐怕这还需要在更高的层面,完善法律规定,用法律给大学章程保驾护航,否则,用大学章程自己保障自己,未必靠得住。

  其次,从高校内部来看,既然将大学章程称之为“大学宪法”,那么就应该参照宪法原则。宪法的本义,就是规范权力与义务,规定各个权力主体有多大的权限,有多少义务,同时也要明确根本权力属于谁,根本权力的行使如何保障。明确不仅是指条文上的明确,更是在制度上、在运行程序上的明确。应该说,六校的大学章程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比如说提高学术委员会的地位,以学生为中心办学等。但至少从媒体能看到的内容来说,仍然不够完整。广大师生的权利如何行使、保障,仍然非常模糊。学校内部各种积弊之消除,也由于权力分配的模糊,其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些都是需要以后大力改进的。(作者周云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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