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系列举措的同时,也提出了制度完善的时代命题。不少影响深远改革的落实,都伴随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逐步到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如此。废止劳教制度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计生政策调整也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只有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工作,各项改革才能更加稳妥、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地展开。只有不断调整完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改革能够继续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行。
确保改革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是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整体进步的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保障,需要改革者以更大的智慧来驾驭,同时也需要广大民众有相应的法律觉悟来推进。(何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