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改革既要做减法也要做加法

时间:2013-11-13 15:4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据报道,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国家对各省市将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专家分析,这一场信访改革的力度和影响程度,不亚于劳教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信访制度改革既要大做减法也要做足加法,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加快推进信访立法,从制度层面激活信访正能量。

  对于信访制度的运行,舆论多有诟病。比如,受理诉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很多信访件层层下转、只转不办,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甚至出现衍生冲突。一些基层政府对越级上访人不惜花钱劝返,满足信访人员的过高要求,客观上形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有的地方专门派人设卡堵截正常上访,严重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容易在实践中产生负面效应。信访排名往往与地方领导干部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信访排名通报制度的取消,将使地方信访办有更多精力处理信访案件,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而不用组织人员“截访”。

  信访改革做“减法”,还应在厘清信访机构职责上下功夫,把该走法律渠道的事项剔出信访受理范围,以此为信访人员减负。

  另一方面,信访改革还要做好“加法”,主要是加快推进信访立法。信访立法要明确信访工作和信访部门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厘清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边界。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信访工作的定位、信访部门的范围、规则、各方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信访部门的职责权限。建议赋予信访部门必要的协调权、调查权、质询权、建议权和督查权。此外,现行信访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建议重视国家法律层面的信访立法,尽早将制定信访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信访立法应当严禁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的行为。同时,对非法截访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问责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刘武俊)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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