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让孙杨受道德和法律“双重审判”

时间:2013-11-05 15:24   来源:扬子晚报

  奥运冠军孙杨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必然包括“道德”方面的责任。就所谓的道德方面的责任而言,世界上其实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如何承担道德责任?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也就是说,即使不公开道歉,如果孙杨本人确实为此深感内疚,并引发他自己内心和灵魂深处的一种自责,难道就不属于“道德责任”了?换言之,将“道歉”编的“天花乱坠”,实际上内心根本没有反思和痛醒,反而就过了“道德关”了?公众就满意了?

  一些社会公众,苛责于孙杨个人道歉的“诚意”与否,死抠他写了多少字、里面有没有应付舆论的“水分”等,在我看来实际上有些“吹毛求疵”了。我们不应以一个完美的“道德完人”的标尺,去衡量他人乃至衡量公众人物包括孙杨等奥运冠军,更不应以一个自以为是的“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去苛求他人如何如何必须履行所谓的“道德义务”,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部分人群认为孙杨道歉不真诚,并指责其必须“重新做出深刻检讨”,就是道德的?就是完全正确的?道德的最本质和核心问题是不能具有“强制力和强制性”的,如果因为部分人群的舆论继续指斥孙杨,强烈要求他如何如何“道歉”,那就不是真正的“道德”,而是演化成了舆论暴力和道德暴力了。

  任何人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确需承担道德的和法律的双重责任,但一码是一码,两者绝不可混淆。道德责任的承担层面,其前提必须基于自觉自愿,退一步说即使孙杨不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秉持真正的“道德”的社会公众也应宽容和理解。但道德责任的“柔性”并不代表法律责任的不刚性,法律方面的责任,一丝一毫也不能动摇。如今被拘留7天,孙杨也为他的违法行为正在付出也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成本,这就已经体现了社会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背弃这一原则,除了法律责任之外还让孙杨如何如何接受“道德方面的惩戒”,这将演化成一种“双重审判”,这不是理性的社会和公民社会应出现的现象。 (毕晓哲)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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