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改变目前十分简单粗糙的“缴费每满1年计发1%社会平均工资”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其次,应当适当考虑降低眼下负担过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据报道,针对“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21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要完善社保待遇与缴费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因为缴费年限与待遇是直接关联的,缴费时间越长,待遇相对越高”,“希望职工能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都缴费”。
相比外在强制性“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完善社保待遇与缴费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吸引人们自觉自愿地延长养老保险年限,当然是一种更为积极可取的做法,不仅显得更加公平有效率,而且也充分尊重了参保职工在缴费年限上的自主选择权,有利于不同职工根据自身职业特点和生活实际灵活地选择不同缴费年限。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完善社保待遇与缴费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以便确保说服人们“自愿延长养老缴费年限”?结合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实际,笔者以为,无非主要是这样两点——
首先,必须根本改变目前十分简单粗糙的“缴费每满1年计发1%社会平均工资”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很明显,按此公式,不仅在满足现行最低15年缴费年限后,所能得到的养老金将十分微薄,这正像有专家曾指出的,“每缴费1年就拿相当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个百分点,15年15%,仅够吃盒饭”;而且也存在严重的激励机制不足问题,因为即使连续工作缴费40年,一个职工的养老金也不过仅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而已。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养老金最低替代率应为55%,按国际经验,替代率达到60%至70%,才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低于50%,则生活水平会较退休前大幅下降。
因此,要想真正“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不仅要改变现行“每缴满1年计发1%”的过低标准,而且还应建立一个阶梯式累进增加的养老金计算公式。比如,在15年最低缴费年限基础上,缴费15-30年的每年多计发平均工资2%的养老金;30-40年,每年多计发3%;40年以上,每年多计发4%。
其次,还应当适当考虑降低眼下负担过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保费率,已高达职工工资的40%左右,不仅高居世界前列,甚至超过不少发达国家。如据此前《人民日报》披露的各国社保缴费费率,美国17.35%、日本26.89%、巴西29%、俄罗斯30.2%。而在我国40%的社保费率中,占大头的正是高达工资28%的养老保险费率。这种背景下,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显然既有助于减轻职工和企业的缴费负担,同时也十分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吸引力。
如此一来,不仅缴费负担减轻,而且“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得到强化,多缴费带来养老待遇的大幅甚至成倍增长,“自愿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势必水到渠成、不在话下。(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