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曝光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副局长麦某刚获任命便被当地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受访者称,“副局长是7月25日任命的,仅仅过了10天就被检察院带走了,如果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能够再严格一些,就不可能出现这样荒唐的事情。”(8月29日《中国青年报》)
新官上任十日,就因两年前的旧案被查,显然这又是一起“带病提拔”。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考察失真,但带病提拔依然屡见不鲜。带病提拔之所以成为顽疾,固然是一些干部善于扮演“两面人”角色,制造假象蒙蔽组织、欺骗群众,但关键还在于问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组织考察流于形式,甚至一些人员明知故犯。
中共中央2002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10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更进一步强调对用人失察失误的问责。不过,在现实中,带病提拔常有,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倒查不常有。
应该看到,实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确有不少困难。有专家总结出“四难”,即“带病提拔”中的“病症”认定难,责任主体区分难,责任行为确定难,责任追究落实难。遏制“带病提拔”,维护用人公信,重在针对这一系列困难,厘清责任追究,让问责制度的高压线真正带电。
首先,建立“首提问责制”。选拔提拔干部,需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研究决定、社会公示等多个环节。由于责任主体不明,降低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一旦出了事,又会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事实上,正所谓“盐打哪儿咸,醋打哪儿酸”,带病提拔的病根就出在带病提名。有了这个错误的开头,后面的一系列程序只能是越走越偏。遏制“带病提拔”,必须建立“首提问责制”,要求首提责任人为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其珍惜手中权力,真正选贤任能。
其次,考察不作为也应被问责。除了少数明知有病还要提拔,更多的带病提拔源于组织考察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在本案中,麦某的选拔任用程序都没有问题,其“出事”后,东方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大呼“很意外”。与明知故犯相比,这些失察不深入的疏漏往往被谅解。然而,无功即是过,组织考察就是要了解干部有无不称职的地方。没有发现问题,考察有辱使命,理应为此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考察组更加深入了解情况,主动搜集相关线索,真实反映出干部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
此外,完善责任追究链条。以往,带病提拔引起公愤,但风头过后,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却没了下文,造成对选人用人制度的二次伤害。对此,有关方面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一旦有护犊子情形,则上级主管责任人也要被追究问责不利的责任,从而完善责任追究链条,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确保问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