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败领域,既有“老虎”,也有“苍蝇”,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全面惩治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可是,在反腐败的初始阶段,往往会“抓小放大”,“苍蝇”拍的多,“老虎”抓的少。上世纪90年代有一则有关惩腐的民谣:“老虎”作报告,“狐狸”听报告,“苍蝇”“蚊子”戴手铐。反映的就是这一情况。此后,情况有所改变,成克杰、胡长清一些“老虎”先后被抓。中央一再提出,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位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近来,贪腐高官落马的越来越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得到有效改变,反腐斗争正上上下下全面向前推进。
然而,也出现一种“抓大放小”的情况,重视打“老虎”,忽视拍“苍蝇”。实际上,“苍蝇”贪腐的规模与影响虽不及“老虎”,但其危害性却一点不能小觑。“苍蝇”有着值得重视的特点,主要是:
一、存在的普泛性。由于我国处处都有公共权力,公家人特别多,因而许多人,哪怕是一个单位的看门人,也可能像明代权相严嵩家的门人一样,利用职权对要求进门的人索贿讨红包。水有水霸,电有电霸,房有房霸,路有路霸,只要掌握一点权力,就可以为难群众。各行各业程度不同的不正之风,本质上就是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谋自身的私利。
二、危害的直接性。老百姓经常直接受到腐败危害的,多是这种“苍蝇”式腐败。一些基层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得乱办事”,那些“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与“要想富,就上路,站卡就是摇钱树”一类顺口溜,就是民众对小官胥吏腐败的鞭苔。“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苍蝇”直接损害了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要解决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必须大力肃清这些在群众周围经常为非作歹的“苍蝇”。
三、与“老虎”的共生性。“苍蝇”在腐败体系中并非孤立的,它依靠“老虎”的庇护而生存,“老虎”也赖“苍蝇”的支持而逞威,二者沆瀣一气,“共生共荣”。近日连续发生的“房妹”“房姐”与“房媳”案,案主不仅非法拥有多套房产,而且非法获得几地户口,所以能如此长袖善舞,多是“老虎”与“苍蝇”相互勾结、协同作孽的结果。
习近平同志22日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惩治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于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这将有力地推动反腐败斗争全面而深入地向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