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收入分配结构,解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收入偏低的问题,一直被全社会所关注。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比上年增加77元,增长5.7%,但仅相当于城镇职工月收入的60%左右。
劳动者收入偏低的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市场问题,不如说是个制度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特点是依据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发展出口导向工业化,参与经济全球化,以形成自己的国际分工。故而,经济发展通常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作为代价,其工资增长长期落后于高速增长的经济。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企业侵犯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失,或劳动者集体声音微弱,导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长年失衡,也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010年以来,劳动者为提高工资、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利益诉求更加迫切强烈。发生的一般性集体争议有4000多起;重大集体争议有216起。集体争议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占64.4%;经济补偿金,占25%。集体争议主要集中在纺织、电子、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动争议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要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明确拒绝以“地板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的现实基准,也意味着政府调整长期以来以廉价劳动力为核心的低成本经济增长模式已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从政府经济和劳工政策的角度看,调整这一经济增长模式也顺理成章。我国制定十二五计划的主旨是“包容性增长”,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更现实地说,在后危机时代国际市场依然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已不能再将经济增长的重心完全放在增加出口之上,必须要转向开发国内的消费需求,提高劳动者工资是题中之义。
所以,颁行《企业工资条例》,就成为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缩小收入分化,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的重要举措。《企业工资条例》的内容包括如何界定工资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同工同酬的实施规范;如何规范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问题;如何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工资拖欠;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最低工资制度、政府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职责和对国企工资分配及高管薪酬作出规范等,其核心是要否将集体协商机制作为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但是,这一点在政府内部意见也不统一,一些人认为劳动者的主要利益是扩大和稳定就业,而在世界经济普遍低迷的背景下,推开工资集体协商无疑会缩水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岗位,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核心利益。也有人要求研究集体协商谈不成将怎么办?它是不是协调劳动关系唯一的灵丹妙药,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自主管理?它对保持社会稳定有无负面影响,会不会被利用?因而主张发展集体协商要“积极稳妥”,政策立法“不上人大”,等等。有利条件是,劳资之间的供求关系和市场力量日益呈现均衡态势;不利的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需要有健全、独立的工会组织并拥有必要的压力机制,这非一朝一夕所能达到。而且,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生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能否让渡一部分利益“化税为薪”,以便给劳资双方创造更大的协商空间,也是形成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必要前提。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全总的“两个普遍”,下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积极推动“彩虹”计划,即集体协商扩面发展和提高集体合同的签约率,应当将这个指标反映到十二五工作计划中去。但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很多,现在还不宜提出全口径的目标,按照已建工会企业数量或是职工数量的一定比例来衡量较为妥当。
第二,政府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地推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尽力将它纳入到人社部系统的目标管理机制,将其作为未来劳动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
第三,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中心,培育多层次的集体协商机制。国有企业由于存在工资增长“两低于”的限制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直处于走形式的境地,应主要以职工民主参与作为争取工资福利的主要制度载体。
第四,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成为十二五期间这项制度建设的主要载体。当前广东、北京、安徽在重点推进制度建设,四川也提出规模以下企业主要通过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来推行这一制度,这是一个有新意的做法。
第五,进一步完善有关集体协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我国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对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机制,应当出台一个政策指导意见,这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存在明显缺陷。《企业工资条例》拟订今年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列入立法计划,应当尽快出台。十二五期间,还要争取颁行《集体合同条例》,完善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此外,根据全国工商联进入的新形势,加强三方机制的建设和协调,创新三方机制的组织体制,扩大其工作职能,可以由地方首先推开试点。此外,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首先,加大欠薪处罚力度。一是提高立法规格。建议修改《劳动法》,或者在工资立法的法律责任中明确欠薪行为系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和金额大小,予以欠薪金额的1-5倍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修改刑法,2010年刑法修正案草案有“恶意欠薪罪”的设置。
其次,在部分行业缩短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在易于量化的建筑、采矿及餐饮服务业等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的行业推行周薪制,这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的苗头,有效制止工资拖欠发生。
再次,建立工资保证金或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规定在部分工资拖欠比较严重的行业,如建筑施工等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提高工资保证金的法律层级和互助功能。规定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尤其针对微型用人单位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规范欠薪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垫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乔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