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城市更多、措施更为严厉的房屋“限购令”将在近期密集出台,特别是北京16日推出的“限购令”将外地人在京购房的条件提高到“连续5年在京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再次引发“同税同权”争议,不少城市的外地人感慨:限购令造成了“同税不同权”,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开倒车。(《第一财经日报》2月17日)
“同税同权”表面上看合情合理合法,因此许多人以此为据向国家与地方政府主张权利,前不久就有网友提出,城市应向外地人退还个人所得税,现在又用它来质疑城市的房屋“限购令”。其实,深入分析起来,“同税同权”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从最严格的意义上看,它甚至不成立。
所谓“同税同权”是一些人从宪法的平等原则中简单、机械地演绎出来的。然而,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任何时候都不意味着绝对的平等,更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无差别的“1+1=2”式的平等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即使是在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也包含着依个人品质和能力的差别。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个人权利更应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强调个人权利为社会利益服务。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同税同权”的逻辑推论下去,那就意味着“缴多少税享有多少权利”、“不缴税不享有权利”,公民反而以纳税多少而划分为许多不同等级,平等也就荡然无存。这个结论恐怕也不是那些“同税同权”论者所希望的。这也正是个别地方赋予纳税大户法外特权时,每每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笔者看来,关注公民权利时,一方面要区分不同种类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进行社会公共利益衡量。不可否认,我国公民在不少领域,还的确没有享受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权,尤其集中在公共服务领域。不仅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还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别,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城市发展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一国公民进入城市时需设一定的门槛,尤其是在对房屋这种特殊商品进行配置时,各国的城市政府都制定了类似的限制政策。
目前国内各城市出台的“限购令”,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应急性和暂时性,针对外地人的购房门槛也是逐步加高的,相信在完成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后,购房门槛会逐步降低甚至完全取消。到那时,外地人心中的不平等感也会随之减少。我们不能因为暂时的限制购房而否定“同税同权”,毕竟,外地人在城市里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和享有的公共资源并非住房一项,如公共交通、水电通信、教育文化等都具有普惠性。
当然,为“限购令”辩护,也不意味着城市政府的公共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无视外地人的合法利益,相反,在制定任何公共政策时都要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和效率,兼顾本地人和外地人利益的同时最大化,这才是人本政府的努力方向。(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