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按照理性选择公共政策的原则,对城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重新进行认真评估,并适时做出科学的调整。
春节过后,元宵节又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北京市政府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原有八类禁放地点以外,新增新闻媒体单位、电信邮政单位、城市路网桥梁、商场剧院、高层建筑物周边、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等场所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的地区全面扩大。
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并非北京一个地方的举措,辽宁、石家庄等省市元宵节前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各地扩大“禁放”范围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近年来,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事故频发,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监管执法难度越来越大。2月3日,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因燃放烟花起火,损失30亿元;7日,浙江淳安因燃放鞭炮引发山林火灾,6人遇难;仅从除夕零时至大年初一14时,北京市即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与此同时,社会上要求全面“禁放”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如《检察日报》和《中国青年报》先后发表评论,直陈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诸多弊端和巨大危险,批评主张燃放者提出的各种理由,提出应当全面禁止这种“充满了环境暴力和文化暴力、带来无穷祸害、与城市生活格格不入的陋俗”。北京、辽宁等地扩大“禁放”范围,可以视为对上述严峻形势和舆论吁求的积极回应。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俗,是传统春节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与北京一样,国内多个城市都经历了一个“自发燃放———逐步限制———全面‘禁放’———立法有限燃放———燃放问题严重———舆论呼吁‘禁放’”的过程。回过头来看,在从“全面‘禁放’”到“立法有限燃放”这个不无关键的环节上,立法机关和有关决策部门似乎低估了两个问题。其一,低估了城市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对于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他人生活的严重影响,低估了一些人违反规定、违法燃放的冲动与非理性,也低估了政府为保证依法燃放、安全燃放需要付出的监管执法成本。近两年来,一些城市违法燃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监管执法部门疲于应对、防不胜防,说明此前对监管执法难度的预期明显不足。其二,在尊重主张燃放的民意的同时,低估了主张全面“禁放”、力推移风易俗的民意的分量和价值,忽略了受燃放影响最大、最容易成为燃放受害者的群体(主要是老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两方面的低估,使得立法开禁有限燃放多少有些仓促和草率,也为今天出现的一些问题埋下了隐患。
在现代社会,城市是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城市的公共政策需要协调各个群体的声音和利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共理性。即便少数人或某些群体可能不够理性(如一些人违法燃放),公共政策也必须有足够的理性。如果说,当初从“全面‘禁放’”转为“立法有限燃放”之时,两方面的低估削弱了公共政策应有的理性,那么,如今面对主张燃放者和主张全面“禁放”者两种声音的博弈,决策者、立法者如何进行妥当地平衡取舍,尤其需要高度的理性和智慧。
要求一夜之间全面“禁放”当然是不现实的,但今年春节北京、辽宁、石家庄等地扩大“禁放”范围,无疑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必须按照理性选择公共政策的原则,对城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重新进行认真评估,并适时做出科学的调整。鉴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以及这一习俗与城市生活存在的巨大冲突,严格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不断扩大“禁放”的范围,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