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印发通知,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后,又一次为企业和社会减负的举措(2月13日《人民日报》)。
取消行政事业收费对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发展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尽管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也取消了不少收费项目,然而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层出不穷。
从道理上讲,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服务机构,已经享有纳税人通过纳税提供的活动经费,不应再向社会收费,正因如此,社会和舆论早就呼吁,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逐步终结。显而易见,要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乱收费,必须采取“两头堵”:一是对已有的进行逐步清理、取消;二是严格控制新增收费。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在收费方面任意性过大,给人感觉,动不动就收,想收就能收。一项调查显示,被作为行政收费依据的红头文件全国有7000多件,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余件。如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就曾表示,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行政事业收费,征收标准缺乏透明度与严格的规范,从而成为部门敛财的工具,也滋生了大量腐败。
当前我国的绝大部分行政收费项目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审批,而非法律的授权——虽然自1999年起,全国人大就在酝酿起草《行政收费法》,然而多年过去了,《行政收费法》仍未出炉。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行政权即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也不受司法的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各级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乱收费,仍然难治行政乱收费这一顽疾。
缺乏法律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很容易变成“乱收费”,从而成为部门敛财的工具。去年媒体曾报道,江西乐平市的交警部门竟然搞起了罚款包季、包年制,车主只要交1900元可保一个季度不罚款,交8000元就能保证一年不罚款。
某种意义上讲,限制收费权比取消收费更重要。因为,在公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具扩张性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演变为一匹桀骜不驯的脱缰烈马。在法治成熟国家,除法定税收外,政府不得向公民收取其他任何形式与名目的费用。看来,要真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事业收费,就必须依法对政府的收费权力加以限制。(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