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官员表示,今年将对初步拟定的约60个全国重点地区进行例行土地督察,目前已有20个县市一把手被约谈。(1月11日《广州日报》)
“约谈”制度建立于2007年,对“打击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是否起到了作用呢?资料显示,过去一年当中,有74个城市2242个项目存在土地闲置问题,10899个项目存在非法占地问题。显然,土地违法案件并没有因为“约谈”而得到有效遏制。
既然“约谈”起不到作用,而《土地法》又对土地违法违规提供了十分明确的问责依据,哪个地方、哪个官员违反了这样的法律法规,直接“对号入座”就是了,为什么还要插上一个“约谈”制度呢?
建立“约谈”制度的目的,有“业内人士”是这样说的:“首先让问题浮出水面,其次是责任到人,要问得合理,让地方心服口服。”看起来像是要把执法、问责搞得更人性、更合理,但实际上是对违法官员的一种保护措施。因为,敢于违法的官员,显然充分“掂量”了后果,他们有出色的公关和“合理”的自辩能力,同时,他们有时间整改违法行为。届时,“约谈”所呈现的,很可能不是国土部的问责“问得合理”,而是国土部被说得“心服口服”。结果变成棍子高高地举起,轻轻地落下,谁也伤不了谁。
因此,有了“约谈”这个莫须有的前提,就难免让不少地方官员认为这是对自己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在玩“狼来了”的游戏,肯定挡不住他们在土地违法上得寸进尺的步伐。
对地方官员来说,约谈远不应是压力的结束,而仅仅是开始。对土地监管部门来说,约谈不是目的,也绝非问题的终结。可是,“约谈”至今已经有一个“五年计划”了,约谈的不少,问责的却不多,甚至还没有。殊不知,没有问责,即便约谈得再多,又有何用?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