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11月23日,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11月24日《西安晚报》)
法院毕竟不同于行政部门,比起行政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制拆迁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强制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加公平、公正。学者姜明安就说,“取消行政强拆,只能由法院裁决是一种回归,本来所有的强制行为都应该由法院裁决,这是一种应该有的平衡。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法院的监督也很重要,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
但仍要提醒的是,由法院统一实施强制拆迁,并不一定能平息错综复杂的拆迁矛盾,反而可能让司法公信为行政滥用“背书”。事实上,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现行的法规也包含法院强制拆迁的程序。但事实上,由法院出面来强制拆迁同样也是问题重重。曾记否,重庆九龙坡区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吴苹一家抗拒强拆得到网民的支持,而执行强制拆迁的正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司法本应更中立和更公正,但是,司法公正的前提首先是其依据的规则是公道和得到公众的认同。目前,关于强制拆迁方面,争议最大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现行的做法是无论是“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都是由政府单方面来确定,这个确定的程序缺乏公众的参与,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如果法院还是按照政府单方面确定的标准进行裁决,公众岂能服法院的裁决。
由法院来裁决和执行强制拆迁,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拆迁户的意愿不能充分得到表达,合法权利难以救济。由于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一种非诉程序,这种非诉程序虽然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通常并不公开审理,缺乏辨论等审理程序,这就给被拆迁户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表明自己主张带来障碍。而且,由于非诉执行的裁定通常不可能上诉,这就无法对被拆迁户的权利予以救济。
因此,在推行拆迁制度改革中,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明确标准,而且要在具体落实这些标准时,要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垄断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更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