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23日发布通知,决定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试点对象是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35版)
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目的显然是想在规范央企股权激励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央企激励机制。对这一举措,公众并不反对。不过,在开展试点时,只有吸取过去股权激励的教训(比如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等),才能让分红权激励公平公正。
由于央企高薪现象饱受诟病,因而,对于这次分红权激励试点,国资委特别强调两点:一是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二是央企负责人暂不纳入。然而,这依然无法消除公众质疑。比如,央企项目收益可能利用了不少公共资源,如何来界定个人贡献?尤其是,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的对象不是企业高管就是技术骨干,何时才能“激励”13亿股东?
13亿股东作为央企的出资人,有权分享发展红利;央企更有义务去“激励”股东,以便获得股东继续支持。然而,从公众的普遍抱怨来看,央企在“激励”13亿股东方面做得很差。
央企对13亿股东很小气,但自我“激励”却很大方,不但央企高管的高薪、高消费问题广受关注,而且央企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现象也很惊人。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甚至,有央企员工自曝:单位为找不到发钱名目而发愁。
但在国资委研究局一位负责人眼里,13亿股东有多种途径分享央企红利,比如说,国有资本收益、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国有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促进了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显然,如果就此进行民调的话,估计没几个人认可这些说法。以国有资本收益为例,前几年上缴比例明显过低,如今计划再适当提高比例,但从媒体披露的数据看,比例还是偏低,与央企利润总额形成很大反差。至于央企发展利于社会公平,更是荒唐,事实上,由于央企高薪,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
在我看来,央企高管、技术骨干以及普通员工,享受一定的股权激励和分红权激励是有必要的,但有几个前提:其一,各种激励方式在试点之前都应征求13亿股东的意见;其二,对央企高工资、高福利等自我“激励”方式进行有效治理;其三,把央企上缴红利的比例提高到一个合理水平,并确保这些红利真正用于民生。(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