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最高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北京日报11月16日)
《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是对先前司法解释的改变。从前的《最高法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改变应当说比较合理。现代婚姻关系复杂,离婚率高,由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离婚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让购房者一方感觉不合理。现实中,许多人都靠老人帮助购房,而房价这么高,如果婚姻稳定,房产归属倒无所谓,如果婚姻破裂,原本就“啃老”得来的房屋面临被分割的命运,购房者一方人财两空,实在很不公平。对这种情况进行改变,将使财产归属更合理,利于化解矛盾,让夫妻双方理性地看待婚姻,避免一些人将婚姻当成追求物质享受的手段。
但将婚前首付房贷所屋归于付款一方,则不尽合理,值得商榷。一般情况下,房贷占整个房款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很大部分没有归还。如果将房产归于首付款一方,未来的房贷由谁来归还?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心协力来归还,而不可能由一方归还。为什么呢?因为婚后收入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用婚后所得归还房贷,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归还房贷,对这套房都有贡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首付房贷者所有,意味着婚后所得所购物品,不再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还意味道着,婚后一方收入有部分不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另一方的收入倒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无疑非常矛盾,不公平也不合理。再说,既然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首付一方肯定再没有余钱来归还房贷,除非购房一方有其他所得,或者双方约定部分收入归购房者所有。司法解释将首付贷款房当成个人财产,似乎这个房屋也成为婚前财产了。如此规定不但不利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反倒为婚姻制造不确定因素,增加产生矛盾的机会。
对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婚前房贷部分可认定为首付贷款一方,但婚后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样更加合理,更能促进婚姻聚合力。当然,如果夫妻双方能对婚前婚后财产都进行约定,那倒更加省事。但现实中,许多人都不好意思对财产进行约定,生怕伤了感情。因此,根据现实的需求,对婚前婚后的重要财产进行规定,倒也很有必要。
但婚姻毕竟属于私人事务,法律只要规定大致原则即可,具体问题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解决。法律规定得太仔细,反倒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固。(瞿方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