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怀孕14周以上人工流产”说不,在海南已成为现实。海南省出台实施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在海南省被禁止。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
怀孕14周擅自“人流”将受罚的规定,海南并非首例。黑龙江、河南、甘肃都曾出台过类似规定,当时也都引起过热议和质疑。如今海南再次出台类似规定,争议和质疑依旧延续而下,内中问题并未得到厘清和解决。那么这个禁令最终将收效几何呢?
应该承认,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制度善意的背后,在具体操作层面却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人性尊重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或许不够完善。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女性是由于避孕工具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到强暴而怀孕等。如果她们在3个月左右才发现意外怀孕,那么这时做人流必然会受到这个规定的约束。而若需要有关部门为此出具证明,就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泄露。
另外,在生育观越来越成熟的当下,生或不生的决定权取决于公民个人,做不做流产、什么时候做流产是私人事情。假如一个怀孕女性,在怀孕3个月的时候因为事业考虑或家庭因素而需要流产,未来又想生孩子的话,按此规定无疑会被视为“违规”且将受罚。那么,这是不是也是对个人意愿的一种强迫?而且,这种地域性的规定,也有一定局限性。除非在全国范围内都实施类似规定,才能有所成效。
其实,这个禁令只针对男女出生比例失调的链条末端而设,是打错了靶子。真正的源头,在于违法性别鉴定。而向来都不缺乏对违法鉴定的惩罚规定,但在落实和执行上却总难以令人满意。只有在治理违法鉴定这个源头上,真正做到执法如山,才能破解上述困局。否则,在有法不依的情况下,即便制定了“人流禁令”,也同样会被违规逐利者找到寻租漏洞,那么禁令就难免沦为一纸空文。更何况,从此前那些有过类似规定的先行者的实践来看,男女比例失调依旧没有大的改观。那么,海南何必执意再“踏入同一条河流”?现在,我们理应从医疗管理力度和现实执行力上,去寻求男女比例失调的解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