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从来不是官员处分类别吗?

时间:2010-11-03 15:14   来源:《检察日报》

  免职有两种:一种是正常职务调整的免职,它不是一种处分,也可以随时任职;一种是作为问责的免职,它是对官员犯错的处分,重新任职要受到有关条件的严格限制。以为免职必然不是处分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简阳市长段成武被宣布免职,一周后调任资阳市财政局长,现在再次被免职,于是引起人们对官员免职的议论。南方网发表了一篇评论,题目就是《重申常识“免职”从来不是官员处分类别》(11月1日南方网)。

  这篇文章所讲的道理,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确实,我们去查一查《纪律处分条例》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种类中从来就没有“免职”一说。所谓“免职”是区别于“撤职”的,含有“不再担任”的意思,属于职务正常调整的范畴,不具有处分的含义。

  但是,现在这样的理解却需要作一点调整,因为情况有了变化。这倒不是在实际上一些官员犯错后常常被免职,因而使人产生了免职就是处分的误解,而是在理论上有了新的含义。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就是说,免职已经成了对犯错误的干部进行问责的一种处置方式了。同时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当对免职的干部任职进行了如此限制之后,也不再是过去那种正常职务调整的含义了。

  这样一来,免职有两种:一种是正常职务调整的免职,它不是一种处分,也可以随时任职;一种是作为问责的免职,它是对官员犯错的处分,重新任职要受到有关条件的严格限制。

  那么,简阳市长段成武被宣布免职,一周后调任资阳市财政局长,这是哪一种免职呢?

  我们老百姓分析,段成武是因为违法批地受到问责的,因此这个免职就是处分性质的,起码一年之内不能担任同级别的职务。资阳市委为什么立即安排其担任市财政局长?因为他们对段成武的免职,属于正常的职务调整,而不属于问责方式。事实上,对段成武问责的处分是: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市长岗位———这里没有免职之说。

  现在,段成武终于再次免职了。这一次的免职是一个什么性质?

  这次免职的发生,是因为10月初,国土资源部驻成都督察局正式通报简阳市存在违法审批土地等问题后,资阳市委立即责成市纪委进行立案调查,最终作出的决定。也就是说,这一次的免职是对其违法批地的问责。说得大一点,甚至属于国土部土地违法问责风暴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段成武的第二次免职就不是那么简单了:要执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就是说,段成武想要官复原职,时间上起码需要一年,程序上需要报省委组织部,资阳市委就不能随意决定了。

  资阳市委会不会假装不知道,依然把对段成武的问责免职作为正常的职务调整,过几天就悄然浮出,平级调动?这正是公众需要监督的。

  这样看来,以为免职必然不是处分的说法是不对的,以为段成武只是一个党内警告处分也是不对的。他被问责了,免职就是这个问责的方式。至于说,这个问责是不是太轻了,当然可以讨论,但那是另一个问题了。

编辑: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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