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不能超越法律界线

时间:2010-10-28 10:16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法律不相信传奇,法律同样也不应相信“政审”或“一票否决”。“未婚先育”者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资格,还得从法律中找答案。

  今年3月,江苏泰兴人小陈报名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在被通知录用,并经过体检和网上公示之后,小陈因为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政审不合格,没被录取。

  5年前,小陈和他现在的妻子小宋热恋,但小宋的父母不同意婚事。这一对恋人“逃”回了小陈的老家江苏泰兴。2006年,小宋怀孕,两人在泰兴办了婚礼。但小宋的父母当时还在为女儿“私奔”生气,拒绝提供小宋的户口本,并因此导致了小两口迟迟没能办理结婚证。2007年1月,两人的孩子出生。这就是小陈“违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未婚生育的由来。

  小陈“未婚生育”的故事颇显传奇,但法律不相信传奇。在婚姻关系上,法律只看证件。小陈和小宋于2007年2月16日正式登记注册。孩子出生时间早于结婚时间,使得政审人员一眼就能看出小陈“未婚先育”的“违法事实”。

  接下来的问题是:凡有“未婚先育”行为,就应拒录吗?泰兴有关部门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其理由是:根据江苏省公务员的考试要求,对应考人员的政审要求中有一款是“不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当地组织部一位工作人员更是明确,“违反这个条件要一票否决”。

  法律不相信传奇,法律同样也不应相信“政审”或“一票否决”。“未婚先育”者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资格,还得从法律中找寻答案。

  在现行国家法律中,找不到因未婚先育而“一票否决”的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详细列出了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类人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未婚先育者并不属于这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虽然第三类人员留下了可扩展性的“其他情形”字样,但又被限定了“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前提。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支撑泰兴方面拒录小陈的依据,并非“法律”,而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要求”。如果确有“违反江苏计划生育条例”就“一票否决”的要求,因于法不符,也是违法之求。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地方不得擅自对国家法律规定作扩大的解释,更不能对公民滥设门槛。公权力必须时刻谨记,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

  由此可见,泰兴有关部门以考生违反地方规定而予以拒录,缺乏法律基础。从实体上看,小陈的“未婚先育”,事实上在他们结婚之后,获得了合法的追认——小陈夫妇现在是合法的夫妇,其孩子也被追认为合法的婚生子女。追认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小陈的家庭已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家庭,泰兴有关部门仍以某一个特定时段的“违法行为”作为拒绝录用小陈的理据,亦于法不合。

  在现实生活中,先按当地习俗结婚生子后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例子并不鲜见。若依泰兴方面的逻辑,对这部分人群不但应拒之于公务员门外,还应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这明显又有违《婚姻法》。“一票否决”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的评优罚后依据,但要直接及于行政相对人,那还得遵守法律的界线。

编辑: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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