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适应小产权房存在的现实

时间:2010-09-30 09:55   来源:新京报

  小产权房如果能够增进公共利益,那就修改法律,让法律适应现实,而不是用不合理的法律剪裁现实。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近日表示,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或将于近期出台。有参与小产权房课题研究的国土部人士预计,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采取“一刀切”的可能性不大。此前,李建勤曾表示,对于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

  从这个口气看,政府将不会把小产权房一棍子打死。换言之,大多数小产权房有可能获得认可。如果最终的政策确实如此宽容,将是一个各方皆赢的最好结局。

  对于小产权房,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上观察和处理。也就是说,不能把这个问题简化成一个法律问题。政府各部门和某些专家一口咬定小产权房违法,但是,据此就根本拒绝承认小产权房,甚至像有些地方政府那样,摧毁小产权房,那是对法律的滥用,对农民权利的粗暴侵害。

  在转型过程中,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与人们的正义感严重脱节,多有自相矛盾之处。关于土地的法律,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典型。法律规定,政府对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组织对农村土地所享有的都是“所有权”,但是,这两种所有权却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政府可以行使所有权,把土地用于收益最高的方向,农民却不能。这样的法律本身是缺乏正当性的,根据这样的法律强硬执法,恐怕政府自己也无法做到理直气壮。

  农民兴建小产权房,是对这种不合理的法律规范的突破。这看起来确实违法,但它们属于良性违法。因为,农民这样的违法,实际上让土地产权关系恢复到人们的正义感所认可的状态。也正因此,这样的突破获得了舆论的广泛支持。

  事实上,中国改革的经验之一就是,允许民众突破原本不合理的法律、政策。当年农民进行承包经营,就是对正式法律制度的突破。面对这种违法,粗暴、不明智的可能会予以压制。明智的却会仔细地观察,这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能否增加各方利益,从而增进公共利益?如果能够增进公共利益,那就修改法律,让法律适应现实,而不是用不合理的法律剪裁现实。

  面对小产权房,现在也需要官员、尤其是决策层具有这样的政治智慧。人们或许可以注意到,在小产权房比较多的地方,房价上涨速度是相对较慢的。道理很简单:小产权房打破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商品房供应的垄断。由此,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将有能力购买房屋。另一方面,相比于政府征地、开发,农民从小产权房中得到的收益也有所增加。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对城乡居民均有好处,那么政府当然就没有理由取缔它。

  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现在为调控房屋价格而费尽心机。然而,假如政府承认小产权房,那城市房屋市场的投机性立刻就会弱化,价格强劲上涨的趋势也会受到遏制。

  从各个角度考虑,政府现在可以采取的明智态度是,承认小产权房制度,在现有的建立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市场之外,建立基于乡村建设用地之上的第二个商品房市场,在合适的时机,实现两个市场并轨。事情是明摆着的:这个市场是难以取缔的。那就不如承认它。在承认的前提下,政府才有可能对这个市场进行较为必要而有效的监管,包括征税。

编辑: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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