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落马了,昔日的风光烟消云散,现实的问题遂摆在面前。如何立功赎罪以免一死?如何减轻服刑时间?为迎合这种需求,据说,坊间已经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眼下,贪官假立功问题已引起司法高层关注。刑诉专家也认为,应当严格甄别贪官的立功认定。(《济南日报》9月20日)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这两年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贪官并不鲜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2亿而一审被判死缓,据说就是因为有“立功表现”。此外,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等,这一干人等均因有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至于具体的立功细节,公众无从得知。
也因此,此类减刑不免让人气结,甚至产生一丝艳羡心理。到底是贪官,贪渎之时既已风光无限、光鲜无比,一旦落马却依然能够得风气之先,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如何了得。特别是,如果听任立功泛滥,必将严重侵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高层的关注,当其时也。
不过,撇开必欲置之死地的愤怒情绪来审视贪官立功问题,我以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还是应该大大鼓励贪官的“立功表现”,尤其是要鼓励“重大立功表现”。
贪官的罪恶行径,一般而言都比较隐秘,隐藏比较深。如果不是面临生死存亡的重大关头,往往不会轻易吐露,监察机关也难于查证。因此,鼓励贪官“立功”,在贪官而言,固然不失为一条求生、赎罪的路径;而于社会公众而言,则可以就此扯出那些藤藤蔓蔓,摸出那些罪恶的神秘人物。也就是说,由“剧中人”举报牵扯出来的“剧情”,更有精彩之处,值得期待。特别是,因为“立功”、“重大立功”往往关切到贪官的自身命运,更需要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经验告诉我们,一个贪官落马,往往引起一个单位甚至地方官场震动。其相互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不乏存在利益输送、利益交集等利益共同体的情形。也因此,一个因为“立功”而免死的大贪官的存在,或者就是某种威慑的存在。而一旦大贪官经过教育、感化、反思,幡然悔悟,愿意对人民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一举廓清一地之官场,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正义。这样的事情,实在是益处多多。事实上,这样也能实现贪官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当然,既然有人发现了这一条“捷径”,在减刑甚至是免死的激励之下,有一些虚假立功的“异化”情形,也是在所难免。关键的问题是要搞好甄别,维护程序正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范之。从现实出发,着眼于除恶务尽的目的,在打击“假立功”的同时,应该大大鼓励贪官真的“立功行为”,拓宽其渠道,而不是窄化这个渠道。毕竟,那些倒掉了的贪官都已经是死老虎了,那些侥幸隐藏起来的罪行才是继续为祸公众、伤害正义、颠覆公平的真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