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王好让向河南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案犯,不过在监控过程中,案犯逃脱。逃出后的案犯,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王好让认为沁阳警方涉嫌渎职。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组织力量开始调查此事,目前尚无最终结论。(《新京报》9月14日)
王好让的双手不仅是断在罪犯的手中,也可以说是断在失职的公权手中。王好让向公安机关举报后,警方已经控制了案犯,但居然让他逃跑了,这给案犯的报复提供了机会;其次,警方在这样重大案犯逃跑后,居然也没有给举报人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让案犯报复举报人有机可乘。所以,不管河南沁阳市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但警方的过失是不可推托的。
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由众多举报人鲜血———不管举报刑事犯罪还是腐败犯罪,叠加起来的累累案例,却无法给举报人的命运改善一些什么。目前,我们仍然没有一个保护举报人的独立的法律,而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几条并无具体可操作性的、宣示性的规定。举报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国家机关在保护举报人问题上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统统付之阙如。
在美国,就专门为举报人保护制定了一部法律,即《吹口哨人保护法》,同时,美国还有《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详尽规定了“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等具体的保护措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纳入适当措施,以便对出于合理理由善意向主管机关举报涉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实的任何人员提供保护,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一方面,举报人在打击犯罪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数据显示,检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总数的70%左右。因此,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许多国家机关多次表示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对举报人保护涉及经费、办案机关的人力和责任承担,更可能捆住某些官员压制不听话下属的手脚等问题,某些人对《举报人保护法》的出台可能持抵制至少是消极态度,这可能是《举报人保护法》迟迟难以出台的原因。
今天,面对着举报人频频遭受血腥的报复,不仅仅要关注对于报复打击者的制裁,关注公权力机关的责任承担,更必须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化,让举报人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这就必须通过舆论的呼吁和人大代表的提议,通过专家的建议,尽快启动法律制定的日程,让国家在保护举报人上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拨付相应经费,别让举报人在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又单枪匹马面对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