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江西、昆明等多省市相继发布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奶粉。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奶粉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9月12日《现代快报》)
早在两年前三聚氰胺事件出现后,有关部门就已经要求对问题奶粉进行封存、销毁、上缴,对涉及的人与事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可是一些人就是顶风不办,甚至变着戏法,明的不行来暗的。现今出台轻至“不予处罚”的规定,也许有不少此前被发现、被处理的人会认为自己的命不好,如果当时隐瞒的深一点,或者坚持一下不主动上缴,挺到如今不是什么事也没有,早处理,早交代反而不如迟处理,迟交待。是否会让问题食品者产生一种幻觉,隐瞒越长越有利,坚持得越久越能得到从宽处理?
规定“不予处罚”其实就是一种懒政思维,不愿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处,把希望寄托在当事者身上,期望责任者能自己送上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限期内规定问题奶粉主动上缴从轻处罚没有错,但从轻不应是脱离法规、法律,不能是“不予处罚”。对问题奶粉的处理宽大无边,不仅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被问题食品当事者看轻,无意中反而助长了制假销假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