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了烟,再上班”有违法治精神

时间:2010-08-12 09:17   来源:红网

  近日,四川眉山市东坡区禁烟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正在起草一份关于禁烟的文件。据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该办公室将依据自查情况,对全区正科级以上干部的禁烟行为再作“新规”:凡承诺戒烟的正科级干部,如没有戒烟,那就请“戒了烟,再上班!”10日下午,东坡区有关领导签发了自查文件。虽然自查要周五才结束,但“戒了烟,再上班”的禁烟新规已在东坡区干部中传开,引起广泛热议。(8月11日《华西都市报》)
  
  吸烟的确不是一个好习惯,不仅危害本人的身体健康,二手烟还会成为其他人患病的诱因,所以吸烟不仅涉及私权,也牵扯到公权。一方面,吸烟是私事,公权力不应该干涉。但另一方面,在公共场所吸烟,个人权利的行使会危害到其他人的权利,就不单单是私事这么简单了,所以必要的限制是合理的。
  
  东坡区禁烟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可能完全出于好心,希望领导干部带头禁烟。但是,这条行政命令由于急功近利明显地缺乏公平性和人性化。通知只是针对全区正科级以上干部,那么正科级以下的官员、普通科员呢?是否在公共场合抽烟还可以继续上班?如果是,这条通知,就对那些正科级以上的公务人员欠公平,毕竟在公共场所实行戒烟不是单纯正科以上的事情。同时,禁烟的目的是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那么,那些因为突然戒烟而罹患其他疾病的老烟枪们的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了足够的关注呢?这恐怕也是这个条例所没有考虑到的吧。
  
  无论禁烟的理由有多么理直气壮,官员们渴望下属戒烟的心情多么迫切,一切也绝不能瞒着锅台上炕,一切都要合法。就像有的专家提出的那样,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上班与否与抽不抽烟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东坡区即将出台的“戒了烟,再上班”的禁烟规定,也是不合适的。
  
  香港的戒烟可谓是全球典范,香港于2007年开始实施《吸烟(公共卫生)条例》,在起草禁烟条例期间,曾引起吸烟人士强烈不满,有数十年烟瘾的明星黄秋生异常生气,认为新禁烟措施有欠公允。但是,条例实施之日起,黄秋生还是认真执行了条例的规定,这不仅表现了个人对法律的敬畏,也展现了法的力量。
  
  东坡区禁烟行动办公室的做法,却是撇除法律制约的单纯的行政命令。这种命令只要领导签字就可以生效的通知,今天可以如此轻易地发布,明天换了一个领导是否也可以轻易地废除呢?
  
  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所有的限制都要有法可依,行政命令的效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古时候,因为于伦理道德不合,包公可以斩了包二奶的陈世美,但在依照现代法律,陈世美这样的官员如果不涉及贪污受贿、买凶杀人等罪行,顶多只能被判重婚罪。所以,现代的人们无论再怎样憎恨陈世美这样一个忘恩负义之徒,也无法看到他命丧包龙图的铡刀之下大快人心的一幕。不杀陈世美既是对现代法律的尊重,也是对陈世美个体生命的尊重。
  
  现在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出于“好心”,往往试图按照他们的意志颁布一些行政命令。像东莞警察牵着卖淫女上街;北京推行广播体操,要求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达标……这就显得非常不合适了。这些行政命令大有超越法律的势头,而且囿于制定命令的人员个人素质、水平所限,制定出的许多行政命令往往五花八门,不是好心办坏事就是“一根筋”,抹杀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贻笑大方。而最重要的还是,若长此以往,必然导致行政独大的局面,凡事只要摆出一副只要为了你好,不容置喙、只能遵从的局面,那距离真正的“法治”就会越来越远。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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