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浙江丽水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浙江在线7月29日)
因报道上市公司的内幕关联交易,记者反倒成了被通缉的对象。出师未捷也就罢了,自己反倒面临囹圄之灾,揭黑记者的命运,还真是比黑幕本身更令人担忧。
所幸,浙江丽水警方最终撤销了刑拘记者的决定,不少公众在听到这个决定时,都和笔者一样有石头落地,如释重负之感。无论如何,这位揭黑记者终究保住了自由和权利,而没有落得个出师未捷、身陷囹圄的尴尬下场。
“法律面年人人平等”,记者也概莫能外。不过,假如记者动辄要面临刑拘和通缉,甚至明明是揭开内幕的调查与报道,最终却要背上个“诽谤”的罪名而身陷囹圄,在这样的环境下,新闻监督根本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浙江丽水警方撤销刑拘记者的决定,其实不仅仅是对执法行为的纠偏,更体现了对新闻自由与监督权利的尊重。对此,我们当然有理由对丽水公安局的决定表达赞赏。
但是,仅由上级公安局撤销刑拘记者的决定,还不能为上述事件划上句号,新闻监督不被违法行政干涉、干扰,还没有从根本上获得保证。事实上,更需追问的是,遂昌县公安局通缉刑拘记者的决定究竟是如何做出的?这个决定背后是否有对新闻监督权的粗暴干涉?相关责任人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无论如何,假如公安机关可以不问事实真相如何,仅凭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辞,便可以“诽谤”之名将调查上市公司的记者“捉拿归案”的话,新闻监督又怎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假如揭黑记者不幸在此之前已经被当地警方成功“抓获”,这位通缉犯记者究竟会落得个怎样的命运和下场?如果揭黑记者被通缉事件没有在网上曝光,没有引起举国关注,撤销刑拘的决定会不会这么快就如期而至,恐怕也同样需要打上个问号。
因此,撤销刑拘记者决定,距离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新闻监督权,仍有距离。如何追究干涉新闻监督的不法行为,如何从法律层面上构建对于新闻监督的保护,恐怕更是一项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