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湘潭县石潭镇发生洪灾,冯和平年过八旬的母亲被困其中。冯和平组织救援小组救数人后,在返回营救其母亲时被洪水冲走。冯和平家属要求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而石潭镇政府认为,冯和平在救其母亲过程中落水失踪,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7月13日《潇湘晨报》)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冯和平在救自己母亲之前,从洪水中成功救出一个83岁的老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至于石潭镇政府经过调查后所宣称的,在认定程序和事实对象上均存在一定问题。冯和平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应由县级以上民政等部门来认定。另一方面,冯和平的家属要求申报见义勇为称号,针对的是冯和平救83岁老人的行为,而非救自己母亲。石潭镇政府的否定理由无疑搞错了对象。
现实中,对见义勇为偏好于“悲剧性完美”的人不少,即见义勇为者付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代价,而被救者安然无恙。这种思维逻辑或多或少地暗含了公民不仅要见义勇为,更要“一为到底”甚至“见义勇死”。一旦公民的英勇行为缺少自我的悲剧成分,那见义勇为行为就难以得到官方认可。当然,相关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曾有评论指出,见义勇为老是“追授”伤人心。尽管“追授”见义勇为无可厚非,但在具体实践中,见义勇为老是“追授”的价值困境不容忽视。设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旨在弘扬社会正气,绝对不是鼓励“见义勇死”。“高门槛”认定只会偏离见义勇为的设立初衷,羁绊见义勇为行为。要想扭转这种“不健康”的取向,实在需要以科学理性的视野,从制度设计和认定程序上加以双重审视。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只会成为文明社会不可承受之重。(陈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