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部分网游企业邀请因不雅照片或视频而受网民极大关注的女艺人代言或参与网游宣传活动。相关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彻底禁止类似行为,要求制止低俗营销行为。(7月7日 新华网)
尽管我不是卫道士,但仍然不耻于以不雅照而走红的自炒行为。社会再是多元,总有一些价值底线属于禁区,也因其存在,人类社会才有伦理荣辱可言。网络可以雅俗共赏,但不能低俗横流,从这个角度看文化部门或广电部门的“封杀令”,实可谓大快人心。
但问题是,低俗是一种反道德行为,而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恰在于其有限的自律功能。换言之,真正的道德是敝帚自珍的东西,你可以爱得呼天抢地、成为资深粉丝,但不能拿这个当做别人的圭皋、甚至挥舞的大棒,逼迫着人家也五体投地。道德,只能以德服人,最恶毒的可能,也只能到“千夫所指、无病而死”,决不能“起而行之”。
有人说“不雅照”已经成为社会公愤,人人欲除之而后快。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然而,这里还是有几个逻辑关系需要厘清:一者,我们要反对的是不雅照四处流传的恶意行为,而不是女艺人本身;二者,最好的公共政策不是禁止,而是善意引导。更为关键的是,于法治社会而言,限制公民权利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法无禁止无不可,譬如法律没有禁止不雅照女主角合法参加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为行政部门的禁令,似乎就当慎之又慎。因为,即便比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体的行政处罚,不仅应当公开,而且须容许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这个问题上,道德是一回事,行政是一回事,法律则是另一回事,三者不能炒成一锅大杂烩。不雅照女主角所作所为若违法,直接拿刚性法律伺候之;又或者悖逆社会公德,吐口水写檄文都可以;但若是违背了行政规定,则当依法依程序对处罚对象发出明确的处罚通知,告知其所犯何条、责罚依据,而不当以第三方的隐蔽姿态断了人家的后路。不然,我们的处罚或禁令就显得不够那么硬气。譬如前几日在华中师大“新闻发布会”上放言的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貌似就遇到了类似的“对手”——罗玉凤对“封杀论”直接质疑:“广电局要封杀我,可以!首先应该提前至少一个礼拜或者一个月通知我,第二要让我明白,我为什么会被封杀,第三,要有法律依据,必须指明它是根据什么条例,究竟有什么方面的罪状如危害社会公众安全、制造过激言论,不然就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
我们对这些所谓网络名人非常头大,也懒得辨析其怪异行为,但有一点:我们即便讨厌得牙痒痒,但不代表我们就安心以“群愤”的力量剥夺了其基本权利。古人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再说,不雅照也好,低俗噱头也罢,道德文化层面的事情,显然不是禁令或封杀所能纾解的症结。如果我们的文化生态健康一些、道德底线彪悍一些,她们、又或者是他们,哪来的粉墨登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