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

人民网评: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来源:人民网

2018年02月28日 22:02:00A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法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可以说,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

  宪法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一以贯之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持之以恒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我们必能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人民网评: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权威如何体现?从位阶上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从实践上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更是如此。

  由此便可以理解,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在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追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底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深刻指出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这一重要总结,正是从长期实践和曲折教训中得出的宝贵启示。

  现实中经常听到这样一些声音,比如“宪法是闲法,是纸老虎”“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充分提醒我们,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任何时候都需要不断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时候都需要不断坚持。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与此同时,必须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许多人都注意到,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将“合宪性审查”写入,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从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到建立完善宪法宣誓制度,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而这,也正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人民网评:抓好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全局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生态文明”两次写入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和中国特色环保策略,步入了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的新阶段。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事关全局。让生态文明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来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势所趋和客观需要,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从发展历程来看,生态文明的立法进程蹄疾步稳。“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978年,环境保护概念首次纳入宪法范畴,提出“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2012年,“美丽中国”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明确了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界定,才能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遵循。近年来,正是以生态文明为指导,《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相继得到修订。通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得以加快形成。因此,生态文明入宪既承接了以往的立法趋势、节奏、进度,也为下一步制定更细致更有效的生态法规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从国际比较来看,生态文明写进国家根本大法是通行做法。1994年,联邦德国就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环境保护写进宪法,使之成为基本的国家目标和国家原则;土耳其宪法中也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作为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面对环境污染的世界难题,将生态文明写进根本大法,彰显了中国致力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担当,使中国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为创造人类的美好未来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韩静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