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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杭州】杭州市提出60条实施意见 为在杭台胞提供同等待遇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8年07月20日 15:45:00A

  中国台湾网7月20日杭州讯 杭州市就进一步深化杭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提出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60条,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杭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杭州居民同等待遇。

  全文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杭州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杭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杭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杭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贸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本市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临空经济示范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等平台建设,对其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市商务委,滨江区、萧山区政府)

  2.鼓励台湾同胞来杭投资设立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企业,设立全球或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对其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投资促进局)

  3.支持开发区设立台商投资园区,支持各区、县(市)设立台湾农业合作园区。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两岸产业合作区,推动两岸产业深度合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台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农办、市投资促进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4.鼓励台资项目入驻我市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参与我市“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土地、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5.纳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建设计划的台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列入市领导联系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6.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在杭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杭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杭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负责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与我市科研人员享受同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责任部门:市科委)

  8.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杭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员。对重大台资研发总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教育局)

  9.台资企业可在杭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杭转化的,可参照国家、省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杭办展办会的,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会展办、市财政局)

  11.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

  12.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4.台资企业可享受我市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产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台资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15.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落实省对台资企业用地政策,对其中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台资项目、龙头类台资项目、示范类台资项目,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16.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的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17.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8.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9.支持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与我市征信、信用机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信用服务。(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

  20.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支持台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者再融资。鼓励台资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台资企业的发展。(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21.台资银行可与在杭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部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22.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可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为台湾同胞在杭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23.在我市设有考点的已列入《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在杭报名参加。(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24.通过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杭申请执业注册。(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5.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杭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最长3年),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6.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杭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台湾籍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在经认定的我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参加1—6个月见习训练的,可享受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台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27.鼓励台湾青年来杭就业创业,可比照杭州大学生适用项目无偿资助、小额担保贷款和有关贴息政策。台湾大学生来杭自主创业的,优先入驻市、区相关创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并享受属地各类扶持政策。台湾大学生来杭创业就业的,最高可享受20万元的无偿资助,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部门: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8.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为在杭台资企业和来杭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招聘信息服务,根据需求组织台资企业、台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

  29.积极协助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等人才计划,鼓励在杭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台湾青年来杭创业创新,符合我市相关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30.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在杭台资企业与在杭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31.积极协助在杭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社科院)

  32.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在杭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33.鼓励台湾导游、领队在杭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责任部门:市旅委)

  34.积极协助在杭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评奖项目。在杭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杭州市劳动模范、荣誉市民、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奖等的评选。(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

  35.对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允许台湾同胞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应聘我市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6.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我市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名参加我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7.鼓励台湾专家、学者、教师在市属高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执行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责任部门:各市属高校)

  38.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专项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台湾地区商业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杭开展对口交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台办、市公安局)

  39.鼓励在杭台湾同胞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在杭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州文广集团)

  40.支持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杭州广播电视节目和在杭州的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协助台湾同胞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杭州的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视听网站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州文广集团)

  41.鼓励通过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我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合作开展舞台艺术作品的编导、创作,符合条件的,支持并协助其申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42.鼓励在杭工作、居住的台湾文艺人士加入我市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各类展览、展示、展演等文化艺术活动,参加省、市级艺术门类评奖活动。支持并协助取得省级艺术奖项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级艺术奖。(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文联)

  43.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理银行开户、使用电子支付工具提供便利。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即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数据资源局、市市民卡公司)

  44.杭州市台商台胞法律服务团为台湾同胞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向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台办、民革市委会)

  45.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杭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等社会工作。鼓励在杭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会工作室,该工作室可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46.在我市投资创业或者登记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交通运输局、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

  47.台湾同胞在我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享受中考加分政策。(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台办)

  48.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办理时同等享受便捷服务。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责任部门:杭州公积金中心)

  49.在杭就业、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按相关规定在杭购买商品住宅。(责任部门: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50.来杭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台胞证等证明申请承租我市公租房、青年人才驿站等设施。(责任部门:市住保房管局、团市委)

  51.台湾同胞在杭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2.在杭就学、就业、生活3个月以上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可凭台胞证办理杭州市民卡,同等享受市民卡各项便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文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投集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图书馆、市市民卡公司)

  53.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市医疗机构可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等方面的便利。(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54.我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凭市民卡或台胞证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和我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部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杭州图书馆)

  55.在杭生活1年以上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我市养老机构的,参照我市特困老人有关标准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杭亡故的,按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四项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留有孤儿的,在其成年前,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至属地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对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给予临时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6.台湾同胞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杭直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局)

  57.台湾同胞可凭市民卡等证件办理公园、寺庙的参观年卡,按规定享受免费或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园文局、市民族宗教局)

  58.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我市居民标准按规定享受相关老年优待政策。(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城投集团)

  三、其他事项

  59.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商务、科技、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卫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本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为台湾同胞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数据资源局)

  60.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浙政台发〔2018〕4号等文件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级对应部门加强对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发改委)

责任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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