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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星图书馆“吸星大法”,可休矣

  时间:2007-07-06 10:31    来源:     
 
 

  超星的所谓数字图书馆,并不是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图书馆,实际上是个赢利性商业机构。如果有关部门愿意该出手时就出手,那么超星图书馆这种吸星大法,就如任我行一样,玩完了。

  已创办多年的超星数字图书馆近日突然遭遇版权问题,多位学者联手搞起了集体诉讼行动。(见本报C12版报道)。想想近来知识产权官司的热闹,有商家告百度链接侵权的,有卡拉OK不缴费的,现又是数百位学者起诉数字图书馆,这些热闹反过来也说明,知识产权法的启蒙在中国民间已经初步完成了,接下来是政府的问题了。

  在中国,尽管1991年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但如今已经到了2007年,学者中除了北大的陈兴良教授和已故的著作权大家郑成思作为原告起诉过另一个数字图书馆侵犯版权,大多数学者对自己的著作被侵权都是一怒了之。

  问题的关键是维权的成本太高。除了请律师的费用、取证的费用,还要投入时间精力,赢了官司输了钱是常事。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对赔偿金额往往谨小慎微,宁可少判,决不多判。打个官司,赔个万儿八千的,何必呢?民事保护费时费力费钱,是理性作者所不愿选择的。

  另一个司法保护手段,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这是版权局的法定职责。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需要作者自己提起民事诉讼,而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除了可以自己起诉,还可以要求版权局对侵权人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如果超星图书馆系大规模地将未经作者同意的作品上网发布、销售,此行为已经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该法条,吴锐等学者可以要求版权局进行查处,有法可依。从理论上来说,行政保护犹如打110一样,是最便捷的保护方式,几乎没多少成本,实乃上佳选择。

  中国最高法院此前颁布了打击盗版的刑事司法解释,把非法盗版、复制、发行作品的数额从1000份下降到500份,即卖盗版500份就构成犯罪。超星图书馆的行为是一种赢利行为,如果它是明知没有授权而复制、出卖作品的,作品数额达到500份,就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安机关应当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这个数量限制从新闻上看来,似乎也不是什么大障碍。如此看,接下来,应该由执法机关加强版权保护的实践。

  超星的所谓数字图书馆,并不是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图书馆,实际上是个赢利性商业机构,所以其无法拥有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的抗辩。所谓数字时代应允许强制许可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除非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国家都不会强迫作者许可别人使用他的作品,强制许可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创造力。Google曾经在美国想玩数字图书馆,目前也只能复制版权过期的作品,有版权的作品甚至连备份都不敢,因为备份也是复制。

  美国对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有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了馆藏目的,可以备份三份,只比纸张时代的一份多了两份而已。而美国盗版作品的刑事追究起点更低,且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民间协会非常多且有效。相比之下,学者们的这场集体行动实在缺乏成功的土壤。如果有关部门愿意该出手时就出手,那么超星图书馆这种吸星大法,就如任我行一样,玩完了。

  □斯伟江(上海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执委)

  (来源:新京报)

                              编辑:大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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