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服务指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服务指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政策说明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没有所有制歧视,即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都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服务。
二、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适用对象:法人
三、国家法律依据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第五条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第(二)款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缴货币资金,下同),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得低于50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法人。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的审查。公司股权变更的,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应当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股东。融资担保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准入标准。建立监管谈话制度,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申请条件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第五条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第(二)款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缴货币资金,下同),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得低于50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法人。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的审查。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九、审批结果
网上审批后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核通过的颁发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十、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7053306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1050529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省政府(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省府路8号)1号楼4019室
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705330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