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减负政策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市本级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各项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中,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的项目继续实行免费服务,并免收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安全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安全评价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60%执行。
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执行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予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产转让手续费。对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杭州市,杭政函〔2016〕43号)
2、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列表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列表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执法检查、行政罚款等各类项目的清单。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落实按月兑现浙商回归项目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即征即退”政策。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宁波市区6B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2000元/平方米调整到1000元/平方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
(宁波市,甬政发〔2016〕14号)
3、取消、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等规定,对企业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另外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收费项目。
取消、免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执行《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落实小微企业免征部分政府基金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从2016年3月起,将全市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运行时间暂定1年;对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20%收取;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
(温州市,温政发〔2016〕15号)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融资成本
4、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金融机构与本市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本市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由各区、县(市)政府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同时,由市财政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贴息资金总额的30%给予各区、县(市)一次性奖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各区、县(市)政府补贴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杭州市,杭政函〔2016〕43号)
5、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宁波市,甬政发〔2016〕14号)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温州市,温政发〔2016〕15号)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7、临时性减征医疗保险费、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2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平均下降0.2个百分点。(杭州市,杭政函〔2016〕43号)
8、下调医疗、生育保险费率。从2016年2月1日起,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1%降低到9%。2016年起,余姚、奉化、象山等三个县(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分别降至0.5%、0.6%、0.5%。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各降0.5个百分点。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费率从0.95%降至0.61%。(宁波市,甬政发〔2016〕14号)
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1.5%;全面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按新划分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每年对符合费率下浮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温州市,温政发〔2016〕15号)
(四)降低用电用水用气和用地成本
10、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各区、县(市)实施差别电价后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调确定电价。从2015年11月20日起,杭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从每立方米4.64元下降为3.86元。2015—2017年期间,对杭州市区实施燃煤(重油)锅(窑)炉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气价政策。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
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价可以按照0.6系数确定;30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杭州市,杭政函〔2016〕43号)
11、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上调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0.2分。对部分淘汰落后产业实施差别电价,地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积极推荐35KV及以上工业企业(除造纸、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从2015年11月20日起,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价格由4.27元/立方米下降到3.42元/立方米。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继续执行每立方米0.2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视情进一步扩大水价优惠幅度。
(宁波市,甬政发〔2016〕14号)
12、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钱。推动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降低用电大户用电成本。
缩小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差距,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市区非居民管道石油液化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2.3元调整为20元。
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探索实施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根据工业用地规模或出让金总价情况,在土地出让时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付款期限;鼓励工业企业“挖潜节地”,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可在原厂区进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
(温州市,温政发〔20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