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台资企业同等(优先)政策待遇:农业合作

时间:2016-05-18 14:0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八、农业合作

  1、积极支持台湾各类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来大陆参加农产品的展览及推销活动,并在检疫审批、查验放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继续提供便利措施。进一步为台湾农产品进口提供通关便利措施及优质的通关服务。(中台发〔2007〕1号)

  2、优先安排台湾产兽药产品在大陆审批和注册,取得《兽药注册证书》后,可通过在大陆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大陆代理机构在大陆销售。(中台发〔2007〕1号)

  3、充分发挥大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界开展农牧产品、水产品等深加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和贸易往来。(中台发〔2007〕1号)

  4、支持台湾农会、渔会和农产品运销企业独资或与我省业主合作,在杭州、宁波、温州、舟山、台州、义乌等地设立台湾农产品展销中心。(浙委办〔2012〕54号)

  5、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子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子种苗及其栽培介质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台商进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检验检疫便捷措施。(中台发〔2007〕1号)

  6、在大陆的台资农业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中台发〔2007〕1号)

  7、凡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贸易,有关台资企业可向省、市、自治区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提出相应的进出口管理计划(包括种类和数量),大陆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审批相关计划及核发相关证书时,在依法的前提下,实行最为简便的办理手续,缩短工作时限,便利企业。(中台发〔2007〕1号)

  8、凡涉及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类、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植物种标本贸易,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各地的办事处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档,直接核发相关证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中台发〔2007〕1号)

  9、进一步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供台湾鲜活农产品在大陆的运输服务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和通过沿线收费站设置的专用“绿色通道”优先通行。(中台发〔2007〕1号)

  10、对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符合条件且已核准的浙台农业合作项目,在用地、用海上优先给予支持。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独资或合作项目直接用于种养业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仓库、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办理审批手续。(浙委办〔2012〕54号)

  11、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农业专项合作示范区内企业从事种养业生产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执行,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浙委办〔2012〕54号)

  12、鼓励金融机构在浙台农业合作项目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发适合浙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增加对浙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台商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入园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内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浙台专项合作示范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商独资和浙台合作投资农业相关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探索台商独资和浙台合作投资的农业项目将其地面附属物、厂房、设备、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有效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浙委办〔2012〕54号)

  13、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按土地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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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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