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才引进与培育
1、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到2017年建设100个以上由领军型人才领衔、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技术创新团队。对入选的创新团队,省、市、县(市、区)财政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顶尖创新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浙委发〔2013〕22号)
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企业应当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应是近一年内从海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中,从海外新引进的必须占一半以上,每年6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原省级重点创新团队与企业有紧密合作的,可依托企业与引进人才优化整合后进行申报,且须具备已实现产业化的重大产品1件以上或已实现大面积推广的关键技术1项以上,积极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一般应是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属于填补省内技术空白领域、能较大程度地推动我省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团队依托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处于优势地位;资产负债率合理,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且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条件,企业核心技术水准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企业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足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浙委办发〔2014〕11号)
2、支持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引进行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对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省、市、县(市、区)财政给予500—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顶尖创新团队可实行“一事一议”。积极为入选团队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入选团队在浙工作期间的签证、落户、医疗、社保、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浙政发〔2013〕58号)
3、积极引导台湾地区电子信息、海洋工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文化创意、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到浙江创新创业。符合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条件并经过统一评审的,可参照“千人计划”给予一次性科学技术奖励,并参照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享受相关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浙人社发〔2013〕107号)
4、省财政给予聘请“海外工程师”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人10万元年薪资助,每人次在企业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以有两次资助。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财政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外企业和机构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掌握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承担技术攻关项目和关键工艺研发,聘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年薪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对已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列入“海外工程师”资助项目。
(浙人社发〔2013〕139号)
5、对我市引进的台湾人才,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对引进的台湾产业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专家及有关行业、领域的急需人才,经业内专家评审和有关部门认定后,符合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条件要求的,给予30万元专项人才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温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对落地在对台合作特色平台的台资企业,支持鼓励建设台湾人才公寓,统一纳入全市人才公寓多点布局规划和所在地保障房建设计划。(温州市,温委发〔2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