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购兼并与创投
1、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浙政发〔2010〕65号)
2、鼓励实行兼并收购。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省民营企业股权,在我省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浙政发〔2012〕47号)
3、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审核。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商资函〔2009〕7号)
4、关于外资并购的管理。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商资函〔2011〕72号)
5、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发〔2014〕14号)
6、鼓励开展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按现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制定出台促进兼并重组的政策意见,对经省政府确认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浙政发〔2013〕58号)
7、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国发〔2014〕14号)
8、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创投企业或向创投企业增资,并按照《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办理有关手续;创投企业以人民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人民币投资限制类行业的,按照《创投规定》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商资函〔2012〕269号)
9、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商资函〔2011〕72号)
10、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投规定》和《备案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备案信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报备。列入备案名单的创投企业可适用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变更及开展境内投资业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未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创投企业,不得办理其相关变更手续或准许其开展境内投资业务。(商资函〔2012〕269号)
11、创投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创投规定》第四十条办理所投资企业的备案,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凭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备案名单信息完成备案手续,向所投资企业出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材料应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创投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投资企业申请变更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商资函〔2012〕269号)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13、鼓励原有在善台资企业设立研发、销售、结算运营总部或地区总部,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经确认后,三年内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本县注册,统一在本县纳税的服务业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鼓励台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依法组建且经认定总部设在本县的集团公司,其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集团总部30万元奖励。鼓励台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兼并重组后次年度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高于15%的部分给予50%奖励。(嘉善县,善政发〔201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