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创新和装备改造
(一)补贴政策
1、鼓励台资企业独立建立或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各种形式的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委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发科技项目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浙政发〔2009〕51号)
2、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台资企业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的资助。(浙政发〔2009〕51号)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科发火〔2016〕32号)
3、支持研发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以民引外企业申请省属重大专项、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以民引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11〕224号)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以民引外企业以我省企业法人资格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浙政发〔2012〕47号)
4、鼓励开展研发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境外企业先进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水平。对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境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的,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浙政发〔2012〕47号)
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数据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2)项目内容在《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内,并符合具体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受理部门:省发改委
(浙财企〔2013〕411号)
5、持续加大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2012-2015年,省财政创新强省专项资金安排5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培养,此后在绩效评估基础上逐步增加。(浙委发〔2013〕22号)
6、支持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设立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每家企业研究院1000万元或500万元的省级补助,企业研究院所在市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浙政发〔2013〕58号)
入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的企业,或者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芯片与关键软件开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2)主攻的产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3)原是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已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4)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明确配套经费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政策后,由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和牵头责任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浙政办发〔2014〕114号)
7、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国办发〔2013〕8号)
8、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给首购首用单位以风险资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类保险。加大首台(套)政策扶持力度,对技术水准突出、市场业绩好的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或资金扶持。(浙委发〔2013〕22号)
9、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3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100万元。(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
10、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通过并购海外企业和研发机构吸纳国外高层次人才,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以科技型小微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浙政办发〔2014〕156号)
11、通过竞争性安排,对“机器换人”分行业推进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地、生态化改造示范项目等予以扶持。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给予企业设备购置款10%—20%的奖励。(浙政办发〔2015〕77号)
12、提高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资(补)助标准,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及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5%、18%给予资助;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及2000万元(含)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0%、23%给予资助。(杭州市,杭政办函〔2015〕97号)
13、对首次购置由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有发明专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键装备,按购置价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杭州市,杭政函〔2011〕140号)
14、台资企业引进先进装备或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方向,且实际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为1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竣工后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审计确认的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两年内可以累计计算投资额);现有台资企业向新兴产业转型的技改项目,补助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200万元。台资企业自主开发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领域首次自主研发、国产化制造首台套”项目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嘉善县,善政发〔2012〕97号)
(二)税收政策
15、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国发〔2010〕9号)
16、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办发〔2013〕8号)
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2)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3)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申报办法: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科发条〔2014〕175号)
17、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政发〔2012〕45号)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5)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6)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7)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8)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9)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10)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中心申请材料:
(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4)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证明材料
(5)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文件,报依托单位所在市科技局审核。
(浙科发条〔2009〕75号)
设立企业研究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4)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5)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对培育、做强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初审并会同级发改委(局)、经信委(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浙科发条〔2014〕150号)
18、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民引外企业被认定为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的资助。(浙政发〔2012〕47号)
19、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促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与创新能力建设的衔接协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研发设施税收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投资等投融资政策。(国发〔2013〕4号)
20、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工业产品、成套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和信息系统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浙政发〔2013〕30号)
21、鼓励技术成果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浙政办发〔2015〕96号)
22、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额超2000万元,且当年在杭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投入超5000万元的独立纳税工业企业,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用于补助该企业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要求,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指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在杭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超2000万元的,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补助该企业工业项目投资(技术改造)。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杭州市,杭政办〔2014〕10号)
(三)土地政策
23、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浙政发〔2012〕47号)
24、各地要优化供地序列,对用地少、效益好、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针,每年用地指标不少于30%用于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其中50%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浙政发〔2013〕30号)
25、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实施“腾笼换鸟”、厂房加层等“零土地”技术改造,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化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淘汰落后产能腾退土地的企业,进行合理评估并予以补偿,腾退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和生态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浙政办发〔2015〕77号)
(四)其他
26、鼓励外方增资扩股。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品牌、管理水平的合资企业的外方进一步加大资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励合资企业的外方通过注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增资扩股,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加快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浙政发〔2012〕47号)
27、简化和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加快将项目核准备案系统纳入省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系统。将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市、县(市、区)。深化“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逐步缩小“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项目清单范围。(浙政办发〔2015〕77号)
28、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发改企业〔2007〕2797号)
29、为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积极创新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不断探索公共财政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激励催化作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方案,联合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确定试点方案所需的工作经费及省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直接或间接从事质押融资工作机构的奖励、专利技术无形资产评估费的补助等。(浙科发知〔201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