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全文)
金华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来金华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金华居民、企业同等待遇,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等精神,现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化金台经贸合作
1. 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省和金华有关规定,享受本市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相关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台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2.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等重大项目,以及金华“五大千亿产业”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建设,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 鼓励和支持台资项目入驻金华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等场所,参与金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大陆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尖峰行动”的《意见》,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实现上市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5. 支持台资企业以并购、融资租赁、股权置换以及设立投资性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金华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6. 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开展中介招商服务,对成功招引台资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
7. 支持台湾同胞在金华合资开设医疗和医养结合机构,协助做好设置申报等服务工作,同等享受金华民间资本办医等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8. 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9. 台资企业与金华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实际利用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制造业项目,且对金华经济社会有特别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用地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
10. 支持台湾金融类中介服务机构到金华设立分支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鼓励其参与。(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1. 鼓励台湾中小企业辅导机构到金华设立分支机构或与金华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可在办公场地及租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2. 支持台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为台资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金华中心支行)
13. 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本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简化台资企业设立程序,建立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施台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窗一表”。(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跑改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金华再投资,经认定的再投资企业享受金华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相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台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金华市台企台商法律服务中心,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站服务台胞作用。台湾同胞投资者、在金华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台办)
16.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二、促进金台科技文化交流
17.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创建,符合规定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8.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通过技术成果竞价、拍卖并产业化的项目进行资助,实际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20%比例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 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领用创新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台资企业在金申请大陆发明专利并授权后,享受当地专利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0.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发展金华文化产业,对自带项目、技术、资金的文化产业创业团队参与金华文化产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按规定给予同等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21. 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来金华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其提供展览、演出平台。(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22. 支持金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电影、电视剧制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23. 支持两岸共同推进台湾义勇队史料和遗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相关主题纪念活动。(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文物局、市档案局)
三、支持台胞在金就学就业创业
24. 入选金华市“双龙计划”的人才和团队,可享受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社会保险、子女就学、家属安置、注册审批、出入境及落户、交通服务、人事代理等相关服务政策,以及落户地配套资助政策,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的重点人才培养支持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25. 鼓励台湾同胞在金华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其他相关部门)
26. 毕业2年以内的台湾大学生到金华中小微企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长3年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台湾大学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3年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新引进的台湾大学生到金华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智选金华”人才津贴、大学生市民礼包等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7. 鼓励和支持金华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台湾大学生见习,见习基地应为其发放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综合商业保险或经批准参加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8.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金华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29. 支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来金华从事证券、期货、基金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0. 鼓励台湾同胞在金华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金华开展研学旅游,引导市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31. 在金华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和“金华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台办)
四、便利台胞在金居住生活
32. 在金工作、居住、就读台湾同胞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金可以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及6项基本公共服务、9项便利措施,与金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33. 在本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含商业用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设局)
34. 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金华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5. 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责任单位:人行金华中心支行)
36. 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在本市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民宿(农家乐)等登记住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局)
37. 在金华居住的台湾同胞,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享受中考加5分的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38.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同等享受金华居民公共文化服务、乘坐市内公交和游金华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
39.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金华经济、科技、文化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交流合作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等相关单位)
40. 在金华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可提供办理金华市民卡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台办)
41. 凡是中央“惠台31条”明确的措施,一律全部执行到位;凡是国家和省现有政策适用于台企台商台胞的,一律全面落实;凡是政策规定有上下限弹性的,一律按最优幅度兑现。(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在实施中如涉及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