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中国台湾网移动版

云南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2021-01-14 11:13:00
来源:华夏经纬网
字号

  云南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联系电话 0871-3138421

  云南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Exchang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缩写:YEA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云南省各界知名人士和台属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致力于推动和开展海峡两岸间交流交往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本会以加强海峡两岸民间联系、促进两岸的交流交往与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桃源街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海峡两岸间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农业、交通、法律、宗教、民间信仰、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会员和有关单位人员赴台交流及提供赴台交流的行前服务。

  (三)组织安排台湾来滇的交流活动及提供来滇交流的协助和服务。

  (四)建立并加强与云南在台同乡会、校友会、宗亲会及台湾其它民间团体的联系,组织开展各方面的民间交流交往活动。

  (五)广泛联络台胞台属,调动并发挥他们在海峡两岸民间交流交往中的积极作用。

  (六)开展涉台事务的宣传和培训。

  (七)提供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信息及涉台事务的咨询和服务。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云南各界知名人士和各有关单位。

  (三)与台湾有广泛、密切联系的台属和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及其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会务活动;

  (三)免费获得本会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数据;

  (四)获得本会在海峡两岸交流交往方面的优先权;

  (五)申请本会资助开展有影响的海峡两岸交流交往活动;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介绍、推荐新会员;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学习、宣传涉台事务的政策规定;

  (六)向本会反映两岸社会各界对交流交往及合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言论和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国家和平统一;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审批本会资金收支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单位会员每年500元,个人会员每年5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除支付为开展业务产生的必要支出及相关机构人员的报酬外,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下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由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 2月5 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4月6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尹赛楠]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