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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关于促进普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21-01-28 10:16: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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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普洱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普洱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普洱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1号)(以下简称惠台“75条措施”),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经济合作方面

  1.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普洱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等“三张牌”相关产业建设;投资参与特色生物、清洁能源、现代林业、休闲度假养生“四大产业基地”建设;投资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智能产业“四大新型产业”。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投资、供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提供“一对一”服务,各项政策优惠不低于云南省惠台“75条措施”的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台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2.对在市内新设或增资的年实际台资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且投资“三张牌”“四大产业基地”“四大新型产业”的台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普洱市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惠台“75条措施”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3.在普洱市工业园区内设立台商投资区,打造示范基地,鼓励台资企业向普洱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内需市场和东南亚市场。(牵头单位:普洱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4.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依托普洱各类园区、外贸基地、口岸等平台参与“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以加工贸易、跨境贸易等多种形式参与中越、中老、中缅经济合作区建设,享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拓展东盟、南亚市场,并享受边合区、跨合区、沿边金融综改试验区、边境自贸区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台办、思茅海关、孟连海关、勐康海关)

  5.支持中小台企培育“专、精、特、新”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台企开展“联合孵化”,探索“孵化+投资”“孵化+产业”“孵化+服务”等双创模式,在普洱市建设高水平孵化平台,并享受其他孵化平台同等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台办、思茅区人民政府)

  6.支持创新型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促进台资企业产品实现示范应用。支持台企参加境内外展销会、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等方式,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台办)

  7.支持台企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普洱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企或机构与普洱市国企开展医疗养老、旅游观光、公共交通、文创设计、金融、餐饮休闲等服务业领域合作。鼓励普洱市国企积极购买台湾公共文体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二、产业合作方面

  8.鼓励支持台企和台湾同胞来普洱市举办或参加符合普洱市重点产业培育方向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对台商参加或台商邀请外来客商参加普洱举办的普洱茶节、普洱绿色发展论坛、普洱国际精品咖啡博览会、中老越三国边境商品交易会等,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对在普洱新设立永久性、周期性会址的全国性展会赛事,引进行业、领域、协会峰会、企业年会、知名赛事等,按照标准给予专项补贴和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色经济办、市茶咖发展中心、市投资促进局、市台办)

  9.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进入普洱市金融业,根据有关规定在普洱市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合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并给予相关金融政策扶持。向省级和国家争取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展在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台资企业集团内部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业务、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普洱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等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两岸征信服务合作试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两岸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保监分局、市投资促进局)

  10.台企可在普洱投资建设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

  11.支持台企在普洱发展共享经济,对台资共享经济平台给予支持。鼓励台企发展面向两岸的数字经济支撑平台。鼓励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自然人在普洱注册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牵头单位:市数字经济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12.符合条件的台企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普洱市有关规划的民航运输和通用航空建设发展,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鼓励开展旅游航线开发、旅游小环线建设等业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

  13.支持台企在普洱市以与本行业相关并符合规范的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城市内河湖泊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三、绿色产业合作方面

  14.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投资普洱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品牌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创立自主品牌,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参与云南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支持普洱市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参加南博会及农博会等。台资农业企业可与云南省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15.在普洱市澜沧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园、普洱农业科技园区内)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参照昆明做法并有所提高)。对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农业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入园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促进台创园发展的专项政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台办、市财政局,澜沧县人民政府)

  16.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普洱投资绿色食品产业。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普洱市给予配套增额奖励。(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草局)

  17.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普洱林业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普洱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工程建设和生态经济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台办)

  四、健康生活目的地产业合作方面

  18.台商企业投资普洱医疗大健康产业,直接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若明确为工业项目,可享受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如租赁国有企业房产投资建设三级特色医院及康养产业的,同等条件下房屋租金可优先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台商企业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支持台湾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机构在普洱市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可按规定申请纳入普洱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支持台湾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机构在普洱市设立中医药健康服务及医学美容等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2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取得在普洱市的行医资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1.在符合现行医疗健康产品生产及销售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台商在普洱市设立台湾医药健康产品进口销售公司。支持台湾医药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在普洱设厂生产及销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2.支持和鼓励台湾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资质的机构在普洱开办健康养老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湾法人与大陆同胞和大陆法人合资合作,在普洱市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有一定贡献的台湾同胞及其父母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的优先安排,并享受普洱市户籍老人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3.对台商台企引进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外医疗大健康、养老等产业项目和运营模式进入普洱市投资独立或合作运营,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优先对主要引进的台商台企给予中介招商奖励。(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台商台企服务方面

  24.建立台胞台企季度沙龙制度。由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牵头,涉台事务有关部门和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参加,市委、市政府领导视情出席,每期围绕1-2个主题,就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台胞台企近期关注反映的问题,进行政策解读、答疑解惑、诉求回应。(牵头单位: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根据主题需要涉及的有关部门)

  25.按规定举办优秀台资企业评选活动,获奖企业可享受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和荣誉及资金奖励。获奖企业申报项目的,项目评审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6.在普台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普洱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待遇,享受就医定点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台办)

  27.鼓励普洱市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小额支付和电子支付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普洱中心支行、市台办)

  28.支持台湾居民及直系亲属在普洱市购房,持台湾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普洱市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台办)

  29.台湾游客与大陆游客同等享受普洱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普洱市居住半年以上或已在普洱市购房的台湾同胞及直系亲属可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常旅客待遇。普洱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在普洱市各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馆享受与普洱市居民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台办)

  3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普洱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公益等各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有关活动,享受同等待遇。研究成立普洱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积极打造台商大陆“精神家园”。(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 

  31.每三年评选一次台籍普洱市荣誉市民。荣誉市民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幕式并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可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可受邀成为“涉台民商事纠纷特邀台湾调解员”执行监督员、仲裁员、陪审员等。(牵头单位:市台办;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投资促进局)

  32.进一步规范涉及市场主体管理方面的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柔性化”“差别化”“精准化”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普洱市选定三家以上律所为台企台商提供优质、专业、廉价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投资促进局)

  33.实施“零距离”警方服务计划,在台企集中地、台胞聚居区设立驻点服务站,提供更贴身的社区服务;对在普洱市换领大陆机动车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证的台胞,提供更便利的绿色通道服务,符合要求的当日办结。开通台资企业车检急速办理专属绿色通道,实施企业营运车辆和员工私家车检测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文化交流方面

  34.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普洱市设立代表机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普洱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普洱市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支持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担任普洱市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35.鼓励台湾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在普洱市开展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台湾文创企业、团队、个人参与普洱市乡村振兴实践、脱贫攻坚,参与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和乡村富民旅游项目等建设,在扶持政策、平台开发、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扶贫办)

  36.鼓励台湾高校教师,工程、科技、农业、医药、康养等领域专家在普洱市设立工作室,在普洱市高校任教,开展校企合作,从事成果转化,参与国际大健康学院和滇西应用技术大学普洱茶学院新校区建设等。(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台办、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

  37.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一项并获奖的台湾学生,或者获得全国运动会、亚洲夏季运动会、亚洲冬季运动会、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前十名的台湾运动员,均可以向普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后予以保送本科录取。(牵头单位:普洱学院;责任单位:市台办)

  38.深化与台湾职业高校的合作与交流,依托普洱市职教中心等机构,与台湾职业高校不定期举办两地职业教育研讨交流。鼓励台湾优质人力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来普洱市落户。积极推进台湾职业能力认证与大陆专技职称比照认定、台湾职业能力认证引进和培训等工作。协助来普洱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人才计划。(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市职教中心、市台办)

  39.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普洱市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0.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普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普洱市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牵头单位:市台办;责任单位:涉及活动的有关部门)

  41.支持台湾同胞加入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并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同胞和有关社团参与本市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协、市文联)

  42.支持台资企业入驻普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普洱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来普洱举办文化交流活动。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3.鼓励在普工作的台湾个人和集体,参加普洱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杰出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评选。(牵头单位:市台办;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联)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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