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高度评价大陆两个司法解释 司法互助合作新探索
司法为民
两岸互助合作新探索(观沧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并于7月1日起施行。消息传到台湾岛内,得到业界和舆论高度评价,认为此举顺应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更好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更加有效保障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早在1998年,最高法已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发布了司法解释,其后随着两岸关系的演进,又发布过3个司法解释。这先后发布的4个司法解释,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原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法又再次制定并施行两个最新的司法解释。
与过往相比,这两个司法解释主要有8个方面的新内容:一是扩大了管辖连接点;二是适度放宽了案件受理条件;三是便利当事人;四是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性;五是区分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两种审查结果;六是增加了救济途径;七是特别明确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八是扩展了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判决和仲裁的范围。
与过往相比,这两项司法解释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定纷止争”;二是“一网打尽”。以往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大陆各地对于台湾民事判决认可情况不一,比如对于台湾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在大陆是否具法律效力,大陆各地法院就有不同法律见解。这次发布和施行的两项涉台司法互助解释,等于统一了大陆各地法院的法律见解。也就是说,台湾乡镇市调解委员会所作出的调解书,只要经过台湾法院核定,也予以认可。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凡是和台湾的民事判决效率相当的文书,尽可能“一网打尽”,都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除了台湾所有民事判决一律认可,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里,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如赔偿问题也都认可。
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同年6月25日协议生效。据统计,协议生效至今年5月底,各地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47170件。涉台司法互助案件从2009年的1200件增长到2014年的10678件,6年间增长近10倍。两岸司法互助合作可谓成绩斐然。近年来就两岸所签各项协议执行情况的民意调查来看,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支持率始终保持最高,最高时甚至超过80%。
两岸司法互助合作,是两岸共同秉持的以人民福祉为依归在司法业务中的生动展现。人们有理由相信,两岸有关方面将秉持善意和共赢精神,进一步加强联系与合作,让两岸同胞得到更加充分可靠的法治保障。远 猷
[责任编辑: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