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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气象合作协议在台北签署

2014年02月28日 09:07:00来源:中新社

  中新社台北2月27日电 (记者黄少华)两岸两会第十次领导人会谈27日在台北举行,双方签署的《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规定,两岸有关部门就台风、暴雨、热浪、寒潮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系统,在观测、监测、预测、预报及警报等方面进行及时、持续通报与沟通。

  这项协议共11条,包括合作范围、合作事宜、联系主体、工作规划等。合作范围包括气象业务交流与合作、气象业务技术交流合作、气象业务人员交流,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气象合作事项。

  协议规定,灾害性天气业务合作方面,两岸有关部门就台风、暴雨、热浪、寒潮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系统,在观测、监测、预测、预报及警报等方面进行及时、持续通报与沟通。如接获对方查询,应尽快给予回应及协助;双方指定联系及通报沟通的单位与人员,应建立通报业务流程,平时定期进行通报沟通测试。

  气象资料与信息交换方面,两岸有关部门就气象业务相关规定及制度规范等信息进行交流;就气象观测、监测、预测、预报及警报等信息与产品,定期进行交换及经验交流;双方商定的其他气象资料和产品的交换。

  协议还规定了气象业务技术交流合作,包括:就开发气象相关业务系统、灾害潜势预报警报、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业务技术进行交流及合作开发;就气象业务发展,包括最新气象业务技术、天气监测和预报在防灾减灾的应用、特定或个案天气监测及预报等成果进行交流;就台风、暴雨及强对流天气进行联合观测实验,并针对两岸共同关注的气象业务技术进行合作研究。

  根据协议,双方人员每年原则上举行一次工作业务交流会议,或气象业务相关研讨会,由双方轮流主办;积极推动气象业务人员互访,进行技术交流以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根据协议,双方同意设置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召开首次会议,商讨双方联系及通报沟通窗口等相关事宜。

  此外,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完)

[责任编辑: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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