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签订
中新社济南3月14日电 (张伟)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与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14日晚在济南“2013年山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晚会”现场签订《鲁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共识》(以下简称《合作共识》),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协作机制,以高效解决鲁台两地消费纠纷。
根据《合作共识》,自签订日起,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和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将通过网络等方式加强信息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根据鲁台两地不同时间、地点出现的不同消费特点同时发布消费警示。双方接受投诉后,依照管辖权限向对方移送,接受移送方将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方,确保有效便捷地解决消费纠纷。鲁台两地消费者在山东或台湾方面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
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山东省区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在台湾的,依据台湾方面相关规定处理。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会长蔡福安与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副理事长陆云代表双方签订《合作共识》。
据来自山东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数据,2012年全年来鲁台胞25.2万人次,赴台旅游9.6万人次,应邀赴台6337人次。截至2012年底,累计来鲁台胞260.5万人次,赴台旅游23.9万人次,应邀赴台3.7万人次。济南市赴台个人游于2012年8月启动,两岸经营者、消费者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以旅游消费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跨区域消费行为日益频繁。(完)
[责任编辑: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