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两岸经贸合作新起点
9月12日以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清单,采取成熟一项、开放一项的便捷及快速落实方式。目前大陆与台湾各实施了5个行业的开放措施。
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持有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服务提供者必须在两岸任一方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拥有经营场所,依法纳税,并符合框架协议要求的“同行业”标准。
两岸将协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协调处理未来协议的执行、监督、争端解决和后续商谈等事宜。
今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生效。这是两岸关系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两岸经济关系进入了制度化合作的历史新阶段,对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无论是对早期收获的安排,还是对今后两岸经济合作的规划,都充分考虑了两岸的实际情况,体现了鲜明的两岸特色。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成熟一项开放一项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清单根据ECFA的规定,大陆方面承诺在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视听服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对台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台湾方面承诺在研究与发展(同大陆“研究和开发”)、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同大陆“专业设计”)、电影放映(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同大陆“佣金代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对大陆进一步放开。
9月12日,ECFA正式生效。根据ECFA协议文本的规定,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应在框架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为使两岸民众尽早受益,大陆加快完成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开放承诺的相关准备工作,采取成熟一项、开放一项的便捷及快速落实方式,于10月28日正式实施会计、计算机、研发、会议、视听等5个行业的开放措施,并积极推动其他6个行业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的实施。
台湾方面也于11月1日推出了ECFA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第一批开放项目,包括研究与发展、会议、电影放映、经纪商、电脑订位系统共5个行业。
严格界定符合ECFA规定的服务提供者
为防止两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变相享受框架协议的优惠待遇,对两岸服务业造成不良影响,框架协议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以充分照顾两岸服务提供者利益为原则,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基础,框架协议规定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持有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服务提供者必须在两岸任一方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少数敏感行业为五年以上),拥有经营场所,依法纳税,并符合框架协议要求的“同行业”标准。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申请享受框架协议规定的优惠待遇,设立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应提供台湾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由于两岸经贸关系的特殊性,框架协议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的部分措施未超出在WTO的承诺水平。针对这一现象,框架协议在严格界定服务提供者的同时,亦明确规定服务提供者定义仅适用于超出两岸各自在WTO承诺水平的服务部门及开放措施,从而避免了企业投资时,未享受超WTO承诺优惠,却增加了额外的核准手续。
[责任编辑:薛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