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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下发管理办法规范陆企赴台投资

2010年11月24日 08:36:00来源:

  中国台湾网11月23日北京消息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11月9日联合下发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第九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第十条 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关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核准的赴台湾地区投资,大陆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提供者等相关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署的有关协议项下给予的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引导和服务,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投资指南等渠道,为企业提供有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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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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