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获悉,新修订的《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延长《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至5年,便利台湾船舶在福建沿海停泊。
新条例规定,台湾船舶到达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后,船舶上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
新条例放宽了《台湾居民登陆证》的使用期限,将旧条例中规定的逐航次申请办证,调整为5年有效,并可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
条例还规定,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应及时提交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监护和管理。离港前,应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
据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司令部副参谋长林传灿介绍,福建省目前有台湾船舶停泊点35个,分布在福州、泉州、漳州等沿海地区,新条例延长《台湾居民证》有效期,意在简化办证签证手续,规范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进一步加强闽台合作交流。
1999年6月,《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颁布施行。(记者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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