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是昂贵的,不是你指尖一按滑鼠就能得到……”这是台湾著作权保护基金会在电视上反复播放的版权保护广告。有一件事印象深刻。台北野鸟会给记者打来电话,询问他们的刊物能否转载我的文章,他们的刊物是爱鸟者内部交流的,并不用于赢利,于法于情我都同意他们转载,但他们坚持问我是否需要签什么文件,其认真的态度是尊重我也是保护自己。
在台湾,长期以来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且相关的措施亦十分到位,但即使这样,“麻烦”还是层出不穷。
法规严密
剽窃会让人付出昂贵的代价
行政积极
努力让台湾退出侵权名单
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能力,台湾于1999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积体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集中运作,提升审查质量与效能,加强产权保护。
令记者印象深刻的是,智慧财产局还定期举行记者会,向台湾的境内外媒体通报工作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并树立台湾的良好形象。记者去年在台湾采访期间,参加了一场这样的记者会,主题是两岸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局长王美花亲自到会回答记者的问题,工作人员当场提供给记者所要的文字资料。
大概就是这样的努力,美国贸易代表署已将台湾从侵权“优先观察名单”降为“一般观察名单”。
难以避免
依然有涉侵权案不时曝出
即使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台湾的产品还会不时地曝出涉嫌侵权。被法国爱马仕控告侵权的“娇蕉”包就是一例。
以台湾设计、台湾制造为招牌的“娇蕉”包,外形和商标酷似爱马仕包,一上市就成为台湾的时尚潮流,很多女艺人也人手一个,大S的婚礼也以此包作为礼物送给宾客。很多游客到台湾也抢购“娇蕉”,因为20万元新台币的名款包变身1000元新台币的帆布购物袋,漂亮又实用,还有台湾制造的附加值,“娇蕉”风光无两。
爱马仕提出控告,认为“娇蕉”包涉侵害商标权。爱马仕方面认为,“娇蕉”包的商标与爱马仕的商标相似,甚至已让消费者质疑爱马仕授权“娇蕉”包这么做。公司先是委托台湾的律师事务所每月汇整台湾市场的情况,包括媒体及网络商家等,取证后提出控告。
生产“娇蕉”包的公司强调是创意不是抄袭,“爱马仕包的外观形状没有提出申请和取得注册,取得注册的是马车商标和外文。娇蕉包的商标是香蕉车不是马车,不能硬把香蕉下面安两个轮子解释为马车。”
“娇蕉”随即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应付官司,但遭到驳回,驳回理由是“娇蕉”的商标从香蕉马车、兔子马夫到底下的外文整体设计,都和爱马仕包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驳回注册后,台北地检署依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起诉设计、生产娇蕉包的“娇蕉国际”、“光琦兴业”两家公司的负责人,法官认为“娇蕉”包利用名款包自抬身价,搭便车不劳而获。
法难容情
罗大佑也曾被告侵权
在台湾,惹上版权官司不是新闻,告来告去司空见惯,就连罗大佑也被告过侵权。他以往的搭档、音乐创作人李坤城曾到台北地检署控告罗大佑,认为罗在《心肝宝贝》等6首歌曲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李坤城的理由是,他曾是罗大佑的专属歌词创作者,歌词版权归他所有。但罗大佑却未经他同意多次公开演唱他作词的歌曲,并授权影视公司制作光碟贩售,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检方调查后认定,6首歌曲中一些歌曲的侵权追诉时效已过,另外部分歌曲是罗大佑与李坤城两人共同创作,罗大佑也有著作权,因此不立案起诉。
但并不是所有涉及侵权的纠纷都可“依法”办理,有些的确是依法便不合情,“侵权”的判决也有了不能服众的模糊地带。比如按死者遗愿在告别式上播放指定音乐是不是侵权?台湾的殡葬业者为此曾经集会抗议“侵权”指控。依台湾法规条文,丧礼中使用的音乐或歌曲必须依法取得授权,付费使用,否则就是违反著作权法,可直接搜证提出控告。除了播放音乐,灵堂里使用念佛机也涉及侵权,不少殡葬业者已收到法院传票。但殡葬业者大感不服,他们认为灵堂音乐并非播给大众听,如果要为此付费太不尽情理,呼吁音乐著作人别为难他们。
还有一个法、情难两全的案件,台湾的一位大学生为美化自己的论文,便下载了一位著名鸟类摄影家的照片作插图,论文应校方要求上传到网络后,被这位摄影家控告侵权,虽然学生败诉,但很多人却批评这位摄影家“寡情”。判案法官也无奈表示,案件只能依法办,希望通过这件“寡情”的案件提醒社会建立保护智慧财产权的观念,养成习惯避免挨告。
两岸磨合
规定不同处理各异
两岸签署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2000年已经生效,根据协议,两岸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已获得大陆国家出版总署版权局的认可,成为台湾影音制品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影音制品获认证后可进入大陆市场。
协议为两岸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切实保障,比如排除了抄袭专利、抢先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可能性,现在台湾每年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达2万件左右。金门高粱酒、旺旺、自然美、名典等14个台湾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但两岸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尚属初级阶段,法规衔接、行政沟通等还待磨合。近日台湾判决的《美人心计》一案就说明了这种现状。
取得授权代理大陆古装剧《美人心计》出版发行的台湾弘恩文化公司近日发现,一叶姓男子在网络上以低价贩卖盗版的《美人心计》全套DVD,因此向台北地检署控告叶姓男子违反著作权。遗憾的是检方未予起诉。
这样的判决对于获得授权的公司当然是一种伤害。但台湾检方的理由是,大陆的著作权法规定,必须符合“以赢利为目的”、盗版复制数量达1000片以上、违法所得需超过人民币3万元,才构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犯罪,而在台湾,只要是擅自复制并侵犯他人著作权即构成刑事犯罪。比照大陆法律,叶姓男子无需负刑事责任。
如果此例一开,大陆的影视、音乐、设计作品在台湾都受不到平等的保护,那合法代理的公司利益如何保障?又何谈公平的法律环境?两岸间条文制度的衔接应尽快做好,在此之前,挟法律“负气”与“报复”是对双方的伤害。
保护知识产权已是全球性议题,同文同种、来往密切的两岸更需携手。
[责任编辑: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