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智慧财产局3日举行记者会,介绍《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大陆称《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执行成效。局长王美花说,他们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商标局等大陆对口部门“沟通都很顺畅”,协议执行成效“很好”。
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签署,同年9月12日生效。
王美花介绍说,有关相互承认专利、商标及植物品种权之优先权,在两岸进行多次的沟通与努力后,自去年11月22日开始受理。截至2011年3月31日,大陆受理台湾优先权主张专利共712件,商标13件;台湾受理大陆优先权主张专利共434件(发明专利381件、新型专利33件、新式样专利20件),商标16件。
在协处机制部分,截至2011年4月30日,请求协助进行商标协处的共计有23家厂商,68件商标案件。其中,经通报完成协处的有3家厂商、12件商标案件;已进行通报尚未完成协处的有9家厂商、31件商标案件;其他则未通报协处,仅是提供法律协助。
在著作权认证部分,截至2011年3月31日,获两岸知识产权部门认可的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已接受台湾影音业者请求认证录音制品27件,影视制品5件,包括张惠妹、梁静茹、罗志祥等人专辑CD和《台北星期天》《第36个故事》等影视作品VCD、DVD,为业者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责任编辑: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