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

时间:2011-08-30 13:31   来源:正北方网

  走过“十一五”的辉煌,迎来“十二五”的希望。“十一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民委紧紧抓住中央和全区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和全区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国家首次制定实施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3个专项规划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等历史性机遇,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实现了新的跨越,为自治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政治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十二五”时期,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两级民族工作会议及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两个决定精神,大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巩固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花红果硕

  在民族工作方面,“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民委深入贯彻中央和全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创建活动,认真进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和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民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民委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抢抓机遇,狠抓落实,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教育深入人心。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扶持、优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普遍惠及我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2007年自治区实行自治区民委兼职委员制度以来,自治区民族工作机构得到有效加强,民族工作经费大幅度增加,服务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在全区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各族干部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情感,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00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了全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211个集体授予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对200名个人授予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受到了中央代表团的高度评价。2009年,我区32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34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其中,9名模范集体代表和17名模范个人代表赴北京参加了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出席了国庆6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2010年,自治区在包头市召开了全区城市民族工作现场会,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出席会议并对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民委还圆满完成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建旗50周年庆祝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大力支持了民族乡的发展及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贯彻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情况进行了深入持久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在我区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落实。2010年10月,中央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联合督查组对我区进行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区的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2010年,自治区民委组建了监督检查处,进一步强化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职能。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民委争取到国家民委、财政部及自治区配套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7075万元,实施了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规划,有力地支持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实施以来,我区19个边境旗市作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旗和重点旗,在政策、资金方面均得到了倾斜和大力支持,走出了一条发展旗县域经济,实现兴边富民的好路子。自治区民委认真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对全区61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进行了专项扶持,使当地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与此同时,自治区高度重视未纳入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一方面参照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对我区达斡尔族聚居地区进行资金项目的倾斜。另一方面对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特困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帮助解决经济社会方面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民委认真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的优惠政策,我区57个民族贸易旗(县)、135家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到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2亿多元、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金近1000万元、增值税减免2000余万元,有力地支持了民族贸易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特殊需求。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成功举办了第六届、第七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区民族文艺会演。组织自治区代表团参加了第七、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参加“新中国成立60周年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成就展”和“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自治区成就展”的任务。组织代表团赴欧美和台湾、香港等地开展了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展示了我区民族文化的发展成就。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对民族学校、基层卫生院、图书室和文艺团体给予了资金和项目上的支持。

  “十一五”期间的5年来,自治区民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选派100余名干部赴国家部委和发达省区挂职锻炼。累计培训自治旗、边境旗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市、民族乡和民委系统干部755人次,对1282名蒙古语文翻译人员进行了继续教育培训,顺利完成了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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