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26周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有着光荣的传统,曾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保证。
1983年9月,自治区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呼和浩特隆重召开。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在全区范围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1983年以来,我区先后召开了7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078个先进集体和1695名先进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114个先进集体和128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家民委的表彰,30个先进集体和98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务院的表彰。
从“草原英雄小姐妹”龙梅、玉荣,到“党的好干部”牛玉儒;从“草原文艺轻骑兵”乌兰牧骑,到几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为各族群众办好事的包头钢铁公司……这些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流传久远、深入人心。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我区人民尽管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却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女一样,无私养育了来自沿海的3000多名汉族孤儿。在“十年动乱”期间,我区尽管遭受了极“左”劫难,但全区各族人民始终坚定不移地相信共产党、依靠共产党、拥戴共产党。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民委坚持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各盟市各部门也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
各地和各部门把检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解决了一些在执行民族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各族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地和各部门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
26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地、各部门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我区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我区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好经验。一是狠抓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地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二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三是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将调整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继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个公民认真履行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